充分體現中央尊重港司法獨立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對於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釋法認定這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並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清晰指引,充分體現了中央尊重香港的司法獨立與“一國兩制”。對於特區政府進一步作為,他建議在《法律執業者條例》中加入27(4A)條,規定27(4)的適用範圍只限於或局限於非國安法案件。
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立法會議員陳曼琪表示,今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進行釋法,意義重大。她更提到,今次人大常委會釋法對香港國安法作為最高法律約束力,作出清楚的解釋,還說明國家安全和國家機密的認證權在行政長官一方,香港法院必須遵從,若法院未有向行政長官取得相關認證,特區國安委便有權有責做判斷和決定。
她認為,香港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國家立法機關訂立,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地位及效力高於本地法律,而今次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最高法律大原則指引,有效解決香港國安法適用中的重大爭議,更進一步完善特區國安委和駐港國安公署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黃玉山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和香港國安法的專屬解釋機關,依據憲法、立法法和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對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亦是其功能、職責和權責的體現,完全是依法辦事。
他進一步說明,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按照國家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立法解釋權,對於一些不清晰、具爭議的條文,立法原意等,能作出一錘定音的解釋,消除疑慮,令法例可以有效和順利地執行。“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在憲制框架內進行,絕對不會損害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反而是有利香港的法治發展。”
不針對個別案件 不干涉法庭判決
香港執業律師黃國恩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力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每次釋法非但無損香港的法治基石,反而令香港的法治越來越堅如磐石。今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只是更加明確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的具體應用,是對現行國安法條文的解讀,沒有增加特區政府任何權力,更沒有干預特區終審法院的現行判決,充分尊重香港的司法獨立及“一國兩制”下特區政府的高度自治權,絕不針對個別案件,亦不干涉法庭判決。
他批評,一直以來,西方反華勢力經常抹黑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稱釋法“破壞和干預香港司法獨立和法治”云云,完全是惡意中傷。
若只偏重普通法 則欠缺“一國”概念
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黃汝榮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已清楚列明香港國安法具凌駕性。既然成文法已列明,香港司法機關若只偏重香港普通法,即變相單方面傾向“兩制”而欠缺“一國”的概念。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次釋法,只不過是把審及控的觀點帶回正軌,使各方更清楚理解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