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科普法》修訂過程中應當基於怎樣的思想和宗旨?
張秀華:我覺得我們可以從以下八個方面來思考這個問題。第一,我們要調整科學普及的定位問題,從法律的定位上,應體現把科學普及與科技創新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落實“兩翼理論”。第二,要強化科學普及的功能,在大科學觀下重新理解科學與科普,實施大科普戰略。第三,在《科普法》修訂的原則上,必須明確依托科學普及的主渠道和主戰場,緊緊依托現代科學教育和產業化的工業、農業、商業的生產經營實踐及其場域,從而避免科普流於形式,沒有針對性。第四,鑒於科學精神與工匠精神具有互動互釋的內在關系,客觀要求 “兩種精神”——科學精神和工匠精神的實踐相融合,進而提升實踐主體的“雙重素質”——科學素質與工程素質。第五,需要突出弘揚科學精神在科學普及中的引領作用,改變以往以“科學知識”為中心的科普結構。第六,應注意拓寬科學普及的路徑,通過加大監管力度和法律規範,對互聯網、自媒體這些科普新渠道進行更好地組織管理。第七,我們在《科普法》的修訂過程中要區分不同科普主體的責任,在表述上區分出強弱規範,使科普組織更好地發揮協調組織的職能作用,切實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來共同推進科學普及這項事業。第八,通過《科普法》的修訂處理好我們國家相關法律體系的法法銜接問題。
問:《科普法》中對科學普及的定義是什麼樣的?我們應該樹立怎樣的科普觀念?
張秀華:科學普及是可以在多個維度上進行的,我們必須站在大科學觀的立場上,不但注重實證主義學派“窄的科學”理解下所強調的科學教育,還要促進人文主義學派倡導人文精神的“寬的科學”理解之下的科學傳播。從而,將科學普及與科學教育、科學傳播有機統一起來。嚴格上講,《科普法》并未以定義的方式給科學普及下一個定義,但是《科普法》明確了科學普及的目的、性質,指出科學普及是一項工作、一項活動,而這項活動的內容和任務是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弘揚科學精神這四大要素。如果一定要界定科學普及,我更傾向於將科學普及定義為以提升公民科技文化素質為目標,面向大衆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的文化建設過程,是全員參與的科學技術的大衆化、社會化行動。所以,我們需要從大科學觀的角度理解科學,這樣我們對科學普及的理解、對科學普及這項工作的理解才能達到一個新的認知高度。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在修訂《科普法》的時候應突出強調弘揚科學精神。只有發揮科學精神在“四科”中的引領作用,才能把科學精神與人文精神直接關聯起來,用價值理性規約工具理性,實現科技向善的目的。也只有在大科學觀下來理解科學普及,我們才能够實施大科普戰略,推動科普社會化機制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形成一個大科普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