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日電/中國證監會近日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部分條款進行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據悉,此舉旨在支持鼓勵上市公司依法實施股份回購、董監高依法增持股份,以及積極維護公司投資價值和中小股東權益,順應市場實際和公司需求。
積極引入長期投資者,保持資本市場平穩運行,需要上市公司更積極地發揮作用。上市公司作為參與資本市場的重要力量,可通過回購股票的方式為資本市場注入“真金白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和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規範增持股份,是增強市場信心和維護上市公司價值的重要手段。在維護資本市場穩定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有積極作用。
今年以來,上市公司回購熱情持續高漲,市場主體對提升回購、增持實施便利性有強烈需求,市場活力有待進一步釋放。以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為例,今年前3個季度,滬市已有234家上市公司實施了股份回購,實際回購金額達到587億元。其中,有14家上市公司實際回購金額超過10億元,充分彰顯了上市公司對資本市場長期穩定發展的信心和良好預期。
按照現有規則,部分股份回購的條件設置較為嚴格,實施的便利度不夠,股份回購尚未成為維護上市公司價值的長效機制。部分上市公司表示,雖然意識到公司股價明顯被低估,但受現有規則的限制,無法採取回購公司股票的方式維護公司價值。一些新上市公司表示,因上市時間不足,無法開展公司股份回購。不少上市公司管理層表示,增持公司股票,把握市場時機尤為關鍵,但合適時點常常不符合規則的條件,難以實施增持計劃。因此,迫切需要進一步提升回購的制度包容性和實施便利性,結合實際情況,對回購規則予以優化。
記者注意到,考慮到市場出現的新情況和市場主體的現實需要,本次增持回購相關規則修訂通過了“三放寬”與“一明確”,為上市公司回購打開便利之門。
首先,放寬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回購情形的條件。將條件之一“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跌幅累計達到30%”,修改為“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跌幅累計達到25%”。這將有利於上市公司在面臨股市波動時更好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其次,放寬上市公司實施回購的已上市期限。將上市滿一年才能實施回購的條件調整為“已上市滿六個月”,滿足新上市公司開展股份回購的需要。再次,放寬窗口期限制。將回購窗口期從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的10個交易日內縮短至5個交易日內;將董監高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窗口期從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的三十日內縮短至十五日內,以及從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的十日內縮短至五日內。這將進一步提升回購、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靈活度。最後,明確回購與再融資交叉時的限制區間。通過修訂《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第十二條,明確僅在再融資取得核准或者註冊並啟動發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記前,不得實施股份回購。
相信此次對回購、增持制度進行統一修訂,有利於釐清市場制度性阻礙,通過積極引導與鼓勵上市公司進行股份回購和增持,發揮回購、增持的正面效應,釋放市場活力。未來,證券監管部門還應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結合監管實踐不斷完善相關配套制度規則,為上市公司規範高效實施股份回購、相關主體合規增持股份提供良好制度保障,助力資本市場穩定發展。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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