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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策法案》:內容、影響和應對
http://www.crntt.hk   2022-12-15 00:12:53
 
  (三)衆議院外交委員會調整後的版本

  9月28日,美國衆議院議員麥克考爾等43名衆議員聯合提出《向台灣提供美國政策法案》(To provide for United States policy toward Taiwan, HR.9010),外界普遍認為這是衆議院版本的《台灣政策法案》。當前,法案的詳細版本尚未上傳到美國國會網站,但根據衆議院外交委員會共和黨人提供的《台灣政策法-概要》(Taiwan Policy Act-Summary),其內容大致包含以下三大方面: 

  1、對台政策現代化

  法案要求美國政府將台灣稱為“政府”(government);重新授權“台灣保證法案”,以減少“不必要的限制”;確保台灣能够在政府事務中懸掛“國旗”;將台灣駐美經濟文化代表處更名為“台灣代表處”;任命美國駐台高級外交官,要經參議院批准。 

  2、對台灣的安全援助

  增加對台灣防衛的“戰略清晰度”;向台灣提供“有助於阻止侵略行為”的武器;使台灣能够“實施拒絕和阻止脅迫或侵略行為的戰略”;《與台灣關係法》和“一個中國”政策不禁止“總統或任何美國政府機構為推進或保護美國有關台灣的利益而采取的合法行動”;批准在5個財年內提供65億美元的“對外軍事資金”,具體視台灣增加非人員防衛開支而定;建立聯合訓練、計劃和演習;批准對台軍需儲備、對外軍援貸款和提款授權;加快對台軍售。

  3、對抗北京對台壓力

  對抗北京的信息行動、影響力行動和經濟脅迫;在聯合國系統中支持台灣,支持與台灣的自由貿易授權;批准美台雙邊項目,包括台灣獎學金計劃和全球合作與培訓框架等。 

  可以看出,衆議院版本的“台灣政策法案”與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經過調整後而通過的版本相比,在安全合作和軍事援助等方面內容大體一致,且仍保留了大量具有主權意涵的內容。

  (四)《台灣政策法案》是美國涉台法案的集大成者

  較之《與台灣關係法》以及其他美國既已通過的涉台專項法律,《台灣政策法案》的篇幅大幅度增加,盡可能做到措施具體化,并詳細規定了相關職能部門(領導)的權力和義務。從規則內容上看,法案是《與台灣關係法》的升級版,大大擴張了美國在軍事領域對台灣的扶持範圍,并融合了《台灣旅行法》《台北法》等多部涉台法律的規則,可謂是美國涉台法律的“集大成者”。

  《台灣政策法案》既有“破”,又有“不破”。一方面,“給予台灣人民與其他國家、政府以及相似實體相當的外交待遇”等類似表述能够反映美國會意圖突破“一個中國”政策。另一方面,法案多處也體現了“不破”。如國會建議改“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為“台灣代表處”就很難說美國突破了既有的“一個中國”政策,因為如果美國決定把台灣視為“一個國家”,則應使用“大使館”之類的稱呼,事實上,與台灣保持所謂邦交關係的國家,都用“使館”命名台灣的代表處。但大費周章立法改變駐美機構稱謂又一定是有意義的,美國此舉實際上仍是在試探中國的底綫,在“破”與“不破”間打“擦邊球”。

  法案在做了多方面具體規定的同時,又堅持了一定的模糊。如規定美國駐聯合國代表以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積極支持台灣參加所有適當的國際組織,明確提聯合國代表,國際組織就相應的更多指向聯合國專門機構,而這些機構基本都是政府間國際組織;將以往“支持台灣加入不以主權國家為成員條件的國際組織”的表述改為“所有適當的國際組織”,解除了對支持加入政府間國際組織的限制,但又沒有界定什麼是“適當的”國際組織,比之前的涉台法律還不清晰,旨在通過打“模糊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與聯合國2758號決議以及《中美建交公報》中衹有一個中國的既有立場直接衝突。

  二、《台灣政策法案》違反國際法和中國法

  (一)違反《中美建交公報》項下美國應承擔之義務

  《中美建交公報》載明:“美利堅合衆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台灣政策法案》出現了大量體現“官方關係”的內容,如美國國務卿應尋求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進行談判、為台灣提供“外國軍事援助計劃”等,這樣的表述很難被視為“非官方關係”,軍事也顯然不是可以和文化、商務并列的“其他”關係。

  《中美建交公報》同時載明,“美利堅合衆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衹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政策法案》要求防止中國人民解放軍脅迫和侵略台灣,與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公報宣告立場直接衝突。類似的,法案中關於美國駐聯合國代表以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積極支持台灣參加所有適當的國際組織,美國貿易代表和商務部長應當努力確保台灣能够參與其他成員都是主權國家的“印太經濟框架”之中,給予台灣人民與其他國家、政府以及相似實體相當的“外交待遇”等規定,均違反了《中美建交公報》衹有一個中國的表述。

  (二)違反《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項下美國應承擔的義務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聯合發表《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發表敦促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規定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此後,前蘇聯也表示支持并加入《波茨坦公告》。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通過“玉音放送”發表《終戰詔書》,“飭令帝國政府通告美、英、中、蘇四國,願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日,中、美、蘇、英四國同時在各自首都發表《四國公告》,接受日本無條件投降。同年9月2日,《日本無條件投降書》昭告世界,投降書載明“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終戰詔書》《日本無條件投降書》與《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四國公告》在中、美、英、蘇、日之間構成了一項實質性的國際條約,美國應承擔條約義務,尊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事實。《台灣政策法案》存在諸多不尊重“台灣是中國領土”這一基本事實的條文,屬於違反條約義務的國際不法行為。

  (三)違反“不干涉內政”國際法基本原則

  “不干涉內政”原則被視為國際法的基石。1970年《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明文規定各國負有依照《聯合國憲章》不干涉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事件之義務。“台灣是中國領土,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已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聯合國2758號決議》等國際法律文件所確認,《台灣政策法案》諸如“台灣安全援助倡議”、“支持台灣加入適宜參加的國際組織”等規則設計是美國單方面介入我國內政的表現,嚴重違反“不干涉內政”國際法基本原則。

  (四)違反中國的憲法性法律

  既然台灣是中國領土,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那麼與台灣相關之問題應適用中國法律。中國《憲法》序言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反分裂國家法》第2條規定:“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反分裂國家法》第3條規定:“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按照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中美在各自主權範圍內享有對內最高權,《台灣政策法案》違背前述中國憲法性法律的精神,其中與中國法律相抵觸的內容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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