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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理論建構和制度設計芻議
http://www.crntt.hk   2022-11-07 00:12:51
 
  應該說,“一國兩制”構想在港澳實踐的經驗教訓對“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啓示是多方面的,其中最為關鍵的是以下兩點:

  一是應當確保中央對台灣有效行使“全面管治權”,同時台灣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全面管治權”是中央對特別行政區權力來源的權威闡釋和高度概括,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同時對於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儘管這一概念最早是中央針對“一國兩制”在香港的經驗所提出,⑨但同樣應當適用於兩岸統一之後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實踐。兩岸統一之後,台灣和港澳一樣享有高度自治權,但這種自治并非絕對的、無限的甚至可能與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發生衝突的自治,而是在維護“一個中國”原則下的有限度的自治。因此,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不應單純想象要如何給予台灣更高自治權,也應當高度重視保障中央全面管治權在台灣有效行使的制度建設,在保障台灣高度自治權的同時從多個方面確立中央對台灣的全面管治權。特別是在維護一個中國原則和國家安全、國民教育、輿論宣傳和文化領導權等方面,必須進行預先的制度準備和政策設計。

  二是應當確保全體台灣民衆在統一之後獲利,從而為最終實現台灣民心回歸夯實基礎。在港澳回歸過程中,中央政府對港澳上層人士(工商界)的統戰工作是比較成功的,但對做香港普通市民的工作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特區政府也忽視了中下層民衆要求改善住房條件、縮小貧富差距等強烈的民生訴求,導致長期以來香港的民心回歸進展緩慢。因此,在兩岸統一過程,不僅要爭取讓台灣上層獲利,更要讓台灣中下階層獲利,通過全面深化兩岸經濟、社會、文化各領域的交流合作與融合發展,支持台灣在融入國家發展和民族復興進程中實現自身發展,讓所有台灣同胞共享國家發展紅利,從而在“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實踐中促進兩岸同胞心靈契合,進而順利在國家統一後實現民心回歸。

  四、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必須優先考慮的重要制度設計

  在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制度建構過程中,如何在維護“一國”、反對分裂、確保國家主權和安全方面少走彎路,確保統一後台灣社會的和諧穩定與長治久安,必須未雨綢繆,優先考慮并認真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難題,提前做好相應的制度設計。

  一是台灣地區政治體制的改造問題。兩岸統一後,應當針對台灣地區現有政治體制進行“去主權化”改造,實際上就是進行一次全方位的政治制度改革。這又包括“去國家化”和“去中央化”兩個層次的內容:“去國家化”指去除那些支撑所謂“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一系列政治符號、稱謂、“法律”及制度;“去中央化”則是指對台灣政權進行改造,將其由所謂的“中央政府”改造為“特別行政區政府”。⑩現有的台灣各層級公職人員和民意代表選舉制度可總體保留,但應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機制(可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或由改組後的選舉委員會負責相關工作),確保仍然暗中支持“台獨”或與外部勢力勾連的候選人無法“入閘”競選,同時應確保中央政府對於台灣選民選舉產生的台灣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重要行政官員的最終任命權,台灣行政長官應參照港澳先例以某種變通方式向中央述職。

  換言之,台灣地區政治體制的改造的關鍵在於必須落實“愛國者治台”,防止統一後“台獨”勢力死灰復燃。正如習近平主席強調的那樣:“政權必須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這是世界通行的政治法則。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人民會允許不愛國甚至賣國、叛國的勢力和人物掌握政權。”⑪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一樣,統一之後台灣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同樣必須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這是保證台灣長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毋庸置疑,這一點無疑是“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制度設計中必須重視的最為關鍵的問題,也是統一後的首要法律和政治任務,更是化解台灣同胞被異化的“國家認同”、引導台灣民心回歸的關鍵舉措。

  二是台灣地區軍隊的去留和整編問題。儘管當初鄧小平等大陸領導人在提出“一國兩制”構想時曾許諾台灣方面可以保留自己的軍隊,但時過境遷,未來統一後是否保留台灣軍隊,或者如何對台灣軍隊進行整編,引發了大陸學界熱議。諸多大陸學者主張統一後不應再允許台灣保留軍隊,主要理由在於:在“去中國化”和“台獨”成為島內“政治正確”的社會氛圍下,統一後若貿然完整保留台灣軍隊,軍中的不肖之徒仍然可能做出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和中華民族整體利益的事。實際上,若未來在“台獨”威脅尚未完全消失的情況下,仍然允許台灣保留軍隊,也將與鄧小平的初衷南轅北轍。⑫因此,應參照港澳模式,由大陸駐軍台灣,才能確保統一後中央政府對台灣特別行政區實施全面管治和有效治理。

  上述學者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有關台灣駐軍問題應當與兩岸以何種方式實現統一密切相關,若采取非和平方式統一,則台灣軍隊將被整體取消,這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不得不采取的斷然措施。若采取和平方式統一,台灣駐軍問題可通過兩岸協商來解決,但需要對台灣軍隊進行整編。可保留部分台灣軍隊(主要是步兵、憲兵等)并改造為類似大陸的武警或類似外國國民警衛隊的特殊武裝力量,主要承擔統一後維護島內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的任務,并可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徵兵辦法,招收反對“台獨”、擁護“一國兩制”并經政治審查合格的台灣民衆入伍。同時,取消台灣的海軍和空軍等其他兵種,由大陸軍隊負責接收台灣原有的空軍和海軍基地以及武器裝備,在島內駐扎多兵種的軍隊,主要承擔對外防衛任務,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這一安排,充分體現了兩岸軍隊共同保衛台灣、捍衛祖國領土完整的制度設計,既可以對不甘心失敗的“台獨”分子和外部勢力形成有效威懾,確保統一後台灣的長治久安,又可以讓台灣青年通過參軍入伍、保家衛國來提升其對“兩岸同屬一中”和“一國兩制”的政治認同。

  三是台灣地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建設問題。當前“台獨”勢力在島內活動十分猖獗,美日等西方國家對台灣社會的滲透和影響較香港有過之而無不及。可以預見,即使在兩岸統一之後,台灣社會面臨分離主義和國際反華勢力的威脅也不會迅速消失,“台獨”勢力和外部勢力勢必不肯善罷甘休,仍會想方設法干擾和破壞台灣社會的和諧穩定,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從香港實踐來看,回歸以來在涉及國家安全的立法方面長期未能取得實質進展,國家安全監管機制甚至不及港英時期,對分離主義活動和外部勢力滲透的監控不到位,使得香港幾乎處於國家安全的失控邊緣,最終釀成了“占中”和“修例風波”等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綫的重大事件。2020年6月,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有效填補了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徹底改變了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長期“不設防”的狀態。

  因此,保證“台獨”勢力在統一後不會捲土重來,防範與遏制外部勢力對台灣事務的干涉,“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應當充分汲取港澳實踐的經驗教訓,強化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和執行機制建設。兩岸統一後應明確規定台灣特別行政區應當在一定期限內自行制定《台灣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一旦台灣無法如期完成國家安全立法,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并在台灣自動實施。應當全面改造台灣原有的國家安全機構,設立由中央政府和台灣特區政府雙重領導的國家安全機構,負責人由台灣行政長官兼任,可以由中央派出公務員與台灣經審查合格的公務人員共同組成。主要職責包括對內依法調查、偵辦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對外部勢力及其代理人在台灣的活動依法進行監督與管制。

  四是台灣地區的涉外關係和國際參與問題。未來兩岸統一後,應當針對台灣特區的涉外關係進行重構,對其涉外制度、機構組織等進行徹底改造,實現從所謂“外交權”(台灣當局在與其“邦交國”的關係和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方面,享有某種程度的“外交權”)向“外事權”的轉化。台灣當局以“中華民國”名義與十幾個國家建立的所謂“邦交”關係將不復存在,但經中央政府授權後,可以繼續以適當名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特別行政區駐XX國代表處)繼續維持并“經營”與原先所謂“邦交國”的經濟、文化關係;台灣駐外機構也可以更名或并入中國使領館。

  統一後的台灣特區可以用適當身份和方式參與國際組織及其活動。對於台灣之前參與的國際組織,可以通過兩岸與相關國際組織進行溝通協商,對台灣的參與名稱和方式進行調整。中央還可以考慮在中國常駐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代表團中給台灣特區留出適當的名額。台灣特區可參照港澳模式,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政府簽署非政治性的協議,開展交流合作、司法互助。允許同中國建交的所有國家在台灣設立領事館或其他代表機構,通過兩岸與當事國協商解決外國駐台代表機構的名稱、性質與權利問題,方便台灣與這些國家交流交往,通過和相關國家協商,台灣特區的旅行證件可以繼續享受“免簽”待遇等。

  五是台灣地區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問題。香港回歸以後,根據基本法擁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實際上延續了英國在回歸前突擊建立的“司法獨立”體系,不但嚴重架空了特區政府的權力,而且埋下了英國等外部勢力利用司法制度繼續干涉香港事務的禍根,一度形成了“反華勢力”及其代理人掌控香港司法界、介入涉及國家安全的關鍵司法判決的亂象,甚至使得香港的“法制”淪為“反中亂港”分子的最大靠山和“保護傘”。從香港實踐的經驗教訓來看,若按照最初的“一國兩制”構想賦予台灣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可能會導致涉及中央與台灣在行政、立法領域中的關係及爭端被台灣法院終審裁決,進而可能導致衝擊“一國兩制”原則底綫、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挑戰中央權力的狀況發生。因此,“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司法實踐不能完全借鑒香港模式,應當汲取香港實踐的教訓,從實體和程序等方面構建對於台灣司法權和終審權的相關制約機制。相應的補充性限制可以包括:在基本法中列明涉及主權(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的系列行為及事務不受台灣法院管轄,確立台灣司法管轄的負面清單,排除台灣終審法院在上述方面的終審權。對於超出自治權限的其他事務、需要解釋中央和台灣特區關係、台灣特區和其他國家的關係的訴訟案件,台灣終審法院應主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⑬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可通過主動“釋法”或“修法”來糾正台灣司法實踐中可能衝擊“一國兩制”原則底綫、違背憲法、危害國家安全和主權權威之處。

  六是台灣地區文化教育體系的改造問題。未來兩岸統一以後,應當針對數十年來深受“台獨”勢力荼毒的文化教育體系進行“去台獨化”和“再中國化”的全面改造,將“台獨”分裂勢力清理出文化教育隊伍,徹底鏟除“台獨”思潮的社會和政治基礎。應當在重要紀念日和日常活動中增加升國旗、唱國歌等愛國主義教育儀式。重新修訂各級各類學校的教科書,删除宣揚“台獨”和“去中國化”,“反共”“反中”和抹黑、醜化大陸的內容;增加維護一個中國原則、支持“一國兩制”和介紹兩岸歷史文化淵源和改革開放以來取得的輝煌成就等愛國主義教育的內容;推廣兩岸共同編撰的歷史、社會等學科教科書。重新清理台灣的博物館、文化館、藝術館以及紀念碑、紀念館、紀念公園等社會教育場所(紀念空間)的各類展覽和各種文藝展示形式,清除其中的“台獨”“反中”“反共”“親美”“媚日”等內容,重新設置豐富多彩的展覽(展示)內容,增強傳承弘揚中華文化、介紹兩岸歷史文化淵源、呈現祖國大陸的發展成就的內涵。應當確保愛國愛台力量在輿論宣傳領域的控制權和話語權,加強對台灣新聞媒體與新聞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與監督管理;重新清理台灣的傳統媒體(報刊、電視台)和網絡新媒體,依法查辦“台獨”網軍及其幕後黑手,徹底奪回“台獨”勢力長期盤踞的輿論陣地。重新清查台灣各類宗教場所和民間信仰宮廟,禁止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和其他宗教團體宣揚“台獨”思想,依法取締一批鼓吹“台獨”、主張分裂的宗教團體。

  基金項目:福建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年度項目“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推進兩岸統一進程研究”(項目批准號:FJ2020ZTB057)。

  注釋:

  ①《“一國兩制”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2017年7月1日)》,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435頁。

  ②習近平:《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人民日報》2022年7月2日第2版。

  ③彭維學:《新時代塑造“‘一國兩制’精品台灣模式”的前瞻思考》,《現代台灣研究》2019年第1期。

  ④習近平:《更好把握和運用黨的百年奮鬥歷史經驗》,《求是》2022年第13期。

  ⑤“五個充分”是習近平總書記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發表的重要講話中提出的,即“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會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況,會充分吸收兩岸各界意見和建議,會充分照顧台灣同胞利益和感情。在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前提下,和平統一後,台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將得到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私人財產、宗教信仰、合法權益將得到充分保障”。參見習近平:《為實現民族偉大復興推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鬥——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2019年1月2日)》,《人民日報》2019年1月3日第2版。

  ⑥王英津:《“一國兩制”與兩岸統一芻議》,《統一論壇》2015年第2期。

  ⑦對此,大陸學者黃嘉樹教授曾做出評析,認為所謂“一國兩制、和平統一”表面上是對大陸“一國兩制”的引申解讀,其實是一個新範疇,類似於“一國兩府兩治”或“主權重叠下的治權分立”之類的論述。參見黃嘉樹:《求同存異、與時俱進——從解決“兩府爭端”的角度看“一國兩制”的發展》,《台灣研究》2002年第2期。

  ⑧蘇美祥、單玉麗:《探索“兩制”台灣方案:時代命題、有利條件和策略選擇》,《台灣研究》2020年第3期。

  ⑨在2014年6月10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中央政府首次明確提出中央“全面管治權”的概念,并將其確定為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礎與核心。

  ⑩莊吟茜:《從港澳到台灣:“一國兩制”的模式分野與自我更新》,香港《中國評論》2021年2月號。

  ⑪習近平:《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人民日報》2022年7月2日第2版。

  ⑫鄧小平有關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保留軍隊的說法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台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衹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參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0頁。

  ⑬王鶴亭:《“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理論與實踐探索》,《台灣研究集刊》2020年第3期。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2年10月號,總第2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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