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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投縣長李朝卿。(中評社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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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南投9月29日電/前國民黨籍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利用風災道路修復工程向包商收取回扣新台幣946萬元,3年前最高法院依公務員收取回扣8罪,各判處12年到14年定讞,李已入獄,他另利用觀光建設收回扣等9罪,24日遭最高法院各判刑12年確定,事後裁處16年6月量刑,另外有94罪去年發回更二審,高分院認定李仍涉81罪,判刑5年6月至6年2月徒刑,總計刑期超過400年。
綜合台媒報導,李朝卿涉貪案今日上午更二審,由台中高分院由審判長陳宏卿、法官楊文廣、簡芳潔組成的合議庭進行宣判,合議庭認為發回更二審的94罪中,有部分是想像競合,有90罪認定有罪,不過其中2案有重復,合併後就是81罪。另有4罪因證據不足,宣判無罪。
依照貪污治罪條例,李朝卿此次被判刑期均在5年6月到6年2月,初步加總,累計刑期超過400年。審判長陳宏卿表示,因李朝卿已有16年6月確定在監執行,加上有部分還要與前案刑期合併,此次不宣告應執行期,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李朝卿2005年12月到2012年11月擔任南投縣長,任內辦理120多項風災復建工程,被控與妻舅簡瑞祺、秘書等人向包商收取賄絡、回扣。2012年11月,檢方兵分多路搜查,在李朝卿辦公室搜出“現金茶葉罐”,聲請羈押獲准,於隔年2013年正式起訴。
最高法院2018年認定李朝卿利用莫拉克風災過後八案災後重建工程,收受946萬元回扣,判有罪定讞,法院裁定執行14年8月徒刑;其餘103案發回更審。
去年最高法院撤銷部分更一審判決,將其中94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另外有17罪已定讞,判刑16年6月確定,簡確定部分,判刑6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