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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日報網:無陪審團審案在西方比比皆是
http://www.crntt.hk   2022-09-05 17:20:00
 

  又如在北愛爾蘭,由一位法官獨自審理的案件司空見慣。這一安排始於1973年,主要因應衆多涉及恐怖主義行為的刑事案件,案發高峰期間多達每年三百多宗無陪審團審案。雖然當年無陪審團審理案件的規模受到《2007(北愛爾蘭)司法與安全法》的限制,但負責公訴事宜的檢察長一旦認定存在陪審團成員受到恐嚇的可能性足够大,就會批准由一位法官獨自主持沒有陪審團參與審理的庭審,檢察長於2017年批准了22宗不設陪審團參與的庭審。

  再如2015年,英國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就來自英屬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最高法院的無陪審團庭審案件的上訴展開聆訊,其間休斯大法官表示:“為了司法公正,檢察官可以下令個別案件由一位法官獨自審理,一如在英國只要符合司法公正要求,案件均可由一位法官獨自審理。”依照普通法慣例,此項司法程序原則同樣適用於香港特區,前提是沒有陪審團參與庭審的安排必須符合確保司法公正的需要,而且僅限於涉及國安法的案件。

  作為歐盟成員的愛爾蘭共和國憲法第38條第4款規定公民有權要求陪審團參與審判,但該項權利并非絕對。愛爾蘭憲法授權議會成立“特別法庭”并賦予其廣泛權力審理“普通法庭不足以確保司法公正以及維護公共和平、安全與秩序的案件(愛爾蘭憲法第38條第3款)。”為了應對1972年北愛爾蘭發生的“騷亂”,愛爾蘭議會依法成立“特別刑事法庭”專職處理涉嫌恐怖主義行為的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恐怖組織)愛爾蘭共和軍的案件。

  凡是“特別刑事法庭”審理的案件都沒有陪審團參與,而是由三位法官審理。至於哪些案件應該由“特別刑事法庭”審理,其決定權屬於檢察長,而且無須公示理由。北愛爾蘭“騷亂”於1998年的《耶穌殉難日協議》生效之後宣告結束,但愛爾蘭共和國的“特別刑事法庭”并未隨之結業,而是繼續審案并且擴大了管轄範圍。如今該法庭不僅負責審理國家安全案件,還審理對司法公正構成威脅的案件,例如陪審團成員遭受恐嚇或涉及有組織犯罪的案件。此制度獲得歐盟默許,其免除陪審團的案件範疇遠超香港有限度免除陪審團的做法。

  英聯邦成員國新西蘭,因擔憂陪審團受到影響而妨礙司法公正, 而於2011年制定了《刑事訴訟法》。在陪審團成員受恫嚇可能影響司法公正或案情過於複雜審訊過程冗長的情況下,該法律授權法院可應檢察官的要求安排此等案件由法官獨自審理,不設陪審團。這在香港是不允許的。

  澳大利亞同樣允許法院安排一位法官獨自審案,前題是要確保司法公正的理由成立; 實施的州包括新南威爾士、維多利亞和昆士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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