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2日電/據央視新聞報導,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9月2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岳仲明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幾方面主要內容就行了說明。
現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正。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執法檢查時,建議抓緊修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修改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議案。修改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2021年10月,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2022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2022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全票通過了修訂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壓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將農戶納入監管範圍,明確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地方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責;加強收儲運環節監管,明確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銷售企業、食品生產者等的檢測、合格證明查驗等義務;針對出現的新業態和農產品銷售的新形式,規定了網絡平台銷售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從事農產品冷鏈物流的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責任。
二、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和標準制定。明確實行源頭治理、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的基本原則,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制度,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農產品品種的風險管理。同時,強調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進一步明確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內容,並確保嚴格實施。
三、完善農產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管控措施。堅持源頭治理,完善農產品產地環境調查、監測和評價制度,對控肥、控藥、控添加劑,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提出明確要求,加強農產品生產者的內部質量控制;明確儲存運輸環節的監管要求,防止對農產品造成二次污染;建立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和追溯管理制度,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實現生產記錄可查詢、產品流向可追蹤、責任可明晰。
四、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明確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並明確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同時,強調農業農村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和執法銜接,建立全程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確保農產品從生產到消費各環節的質量安全。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的地方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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