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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注重發揮居住地管轄訴源治理優勢
http://www.crntt.hk   2022-08-20 15:07:45
  中評社北京8月20日電/《檢察日報》今日刊發甘肅省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檢察院高琪、楊梟題為《注重發揮居住地管轄訴源治理優勢》的文章,全文如下:

  自全國開展“斷卡”行動以來,司法機關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相關犯罪,對於維護人民群衆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幫信類犯罪案件呈現跨地域刑事處理的普遍現象,為落實能動履職、訴源治理的工作理念,有必要對當前幫信類犯罪案件的管轄進行研究。

  根據《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規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同時對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作出了較為寬泛的解釋;還規定最初發現地、最初受理地亦有管轄權。對應刑事訴訟法關於補充管轄的規定,該《意見》規定,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偵查更為適宜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幫信類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一些省份的偏遠地區存在高發、頻發情況,當地公安機關因本地無被害人對此未予立案管轄。幫信類犯罪案件多在被害人居住地以事立案,在偵查過程中,利用大數據查獲大量的幫信類犯罪,異地抓獲後押解回當地管轄,導致幫信類犯罪案件跨地域刑事處理的現象普遍存在。

  信息網絡犯罪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結果發生地等多地管轄,可以形成全力打擊的態勢,有效遏制信息網絡犯罪的發生。但從訴源治理的視角來看,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轄更具優勢。一是在居住地法院審判,便於與當地社區矯正機關有效銜接,及時進行社區評估;二是在幫信類犯罪案件高發地區審判、執行刑罰,可以有效震懾潛在犯罪人,從而發揮刑罰的一般預防作用。

  強化幫信類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轄的實踐路徑。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明確幫信類犯罪案件居住地管轄責任。幫信行為的發生地、預謀地一般在其居住地,居住地公安機關有管轄權。為有力打擊幫信類犯罪案件,有效減少幫信類犯罪案件的發生,建議研究制定強化幫信類犯罪案件居住地管轄的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意見,強化幫信類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轄。

  二是明確移送犯罪綫索、配合偵查的責任。信息網絡犯罪被害人所在地以事立案後,對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綫索的,及時進行管轄甄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轄更為合適的,應在第一時間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由移送地公安機關配合調取證據,對被害人陳述、轉賬明細等證據依法調取後,及時移交居住地公安機關,同時上傳電詐平台,便於幫信類案件偵查機關調取使用。

  三是強化訴源治理,減少幫信類犯罪。幫信類犯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必須從源頭控制。反洗錢部門、銀行機構對個人在多家銀行短時期內開立多張銀行卡的行為應當予以控制,嚴格管控對公賬戶的設立,對系統提示存在洗錢風險的,及時將情況推送公安機關進行初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格管控無社保繳納記錄、無繳稅記錄等空殼公司,從源頭控制虛假注册公司、開立對公賬戶用於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行為。

  四是明確地緣普法責任,預防幫信類犯罪案件發生。參照反電詐集中宣傳的做法,對跑分洗錢、出售“兩卡”等行為進行持續的普法宣傳,尤其是要針對普通高中、職業學校等的在校學生等特殊群體,進行有針對性的普法宣傳。在案件高發地區,如車站、碼頭等,進行普法宣傳,提高群衆知悉度,減少跨地域新開卡幫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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