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9日電/據香港文匯報報導,攬炒派黑暴分子於2019年8月31日在全港發動暴亂,一名自稱為“義務急救員”的男子因為在銅鑼灣參與暴動罪和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於去年初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及罰款5,000元。他不服暴動罪定罪,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聲稱原審法官拒接納他是急救員屬於錯誤。律政司反駁指,被告並非真正的急救員,就算是急救員也並非“免死金牌”,急救員亦可以參與暴動。上訴庭法官質疑被告若真是急救員,為何當時全身護甲,並指即便是急救員,都能以支持者身份參與暴動。上訴庭將於6個月內以書面頒布裁決結果。
是案上訴申請人陳佐豪(25歲),報稱任職運輸工,於2020年12月被裁定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並於同日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號至36號外,非法管有一套無線電對講機。陳佐豪不服原審法官姚勳智對其暴動罪的定罪,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及黃宇逸大律師代表提出上訴申請,案件昨日由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處理。
潘熙聲稱,上訴人被捕時並無戴口罩或蒙面,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曾在暴動現場做過什麼行為。原審法官僅以當時上訴人身穿護甲,並持有對講機及繃帶等,就認定他屬於示威者一分子,但他的穿著其實與同案最終脫罪的被告相似,原審法官卻拒絕接納他攜帶的是急救員裝備,且沒有詳細解釋拒絕原因。
他續稱,當日在現場附近除了陳外,前方另有一名身穿反光衣、疑似急救員的女子被捕,後方有一名被捕時襲擊警察的男子,認為原審法官只考慮後方男子的行為,並沒有考慮前方女子的衣著等情況,屬於法律上犯錯。
惟上訴方的理據被3名上訴庭法官的質疑。法官潘敏琦強調,法官有權考慮環境證供作出推論,又批評申請方是“雙重標準”,只強調對自己有利的證供。
法官彭偉昌指出,即使是辯方也要根據證據法原則行事,並表示原審法官認為陳佐豪和該男子夥同行事,“此考慮有何不可?”陳佐豪被捕時全身都是護甲,且比其餘脫罪被告多穿了護甲,又質疑:“是急救員就不可以參與暴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