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上調失業保險金起到“保生活”“穩就業”作用
今年4月人社部等三部門發文明確,各省要根據本地實際,逐步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至最低工資標準的90%。
此外,繼續實施失業保險保障擴圍政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補助金;對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民工,發放臨時生活補助。據人社部失業保險司司長桂楨介紹,1-6月,全國共向620萬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待遇402億元。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保全律師接受中新經緯採訪時表示,多地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城市失業人員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更加堅實的物質保障。
楊保全律師表示,失業保險金的提高起到了疫情期間“保生活”“穩就業”的雙重作用,減輕了各地區失業人員及其家庭的生活壓力,同時還能夠有效緩解因全社會因疫情帶來的失業壓力。從長遠來看,部分地區對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提升是對進一步完善我國再分配調節機制的重要嘗試,對提升我國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進共同富裕具有積極意義。
失業保險金標準怎麼定?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誰能領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以下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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