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精準把握運用問責從輕減輕情形
《問責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或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主動擔責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把握這一規定,要注意區分當事人的態度,看當事人面對失誤錯誤,是主動糾錯、及時補救還是消極應對、放任不管,是積極配合、主動擔責還是避重就輕、推卸責任,對主動承擔責任,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的,可以從輕減輕問責。比如,某縣扶貧辦在實施農村電商扶貧項目中,為完善扶貧項目,精準落實扶貧任務,審批備案超出時限要求。考慮到其主動對項目不合理內容進行整改糾正,避免損失、促進增收,予以從輕問責,最終對縣扶貧辦有關負責同志進行談話提醒。
要嚴格規範容錯免責工作程序
《問責條例》著眼規範問責、精準問責,從啟動、調查、報告、審批、實施等各個環節作了全面規範,為實施容錯糾錯提供了具體方法路徑。能否精準把握容錯糾錯原則,並運用到問責工作中,是對紀檢監察機關政治站位、工作作風和能力水平的現實檢驗。山東省在實施容錯糾錯時,注重程序設計,從提出申請、調查核實、會商共議、情況公示、作出決定、反饋意見等各個環節進行規範。比如,關於容錯申請的提出,既可以是幹部本人主動提出,也可以是有關黨組織主動發現提出;對情況復雜的,必要時可考慮會商,邀請相關部門、服務對象、利害關係人、業務領域專家等代表參加,會商結果報同級黨委(黨組)研究決定;容錯決定作出後,一般應當在一定範圍公開容錯認定情況,屬於免責的,及時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相關黨組織和幹部本人。2020年以來,山東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實施容錯糾錯694起,涉及851人,營造出幹事創業濃厚氛圍。
必須堅持容糾並舉
問責和容錯都只是手段,不是最終目的,做好問責“後半篇文章”必不可少。我們堅持有錯必糾、有過必改,對失職失責黨組織及個人容錯的同時及時督促糾錯,並明確各級黨委(黨組)履行糾錯主體責任,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履行糾錯監督責任,採取紀檢監察建議書、約談提醒、誡勉談話、責令糾正或者補救等方式,督促抓好問題整改。(山東省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