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海濤表示,毒品犯罪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其所製造、販賣的產品具有毒害性、成癮性、被管制性等與傳統毒品相同的本質屬性,就能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即可認定行為人主觀明知其行為對象是毒品,而不必要求行為人對毒品的規範名稱、化學成分等具體性質有客觀科學認識。
幫助郵寄毒品牟利
主觀明知構成共犯
2020年4月,周某某通過網絡交易從緬甸的普某某(在逃)處購買毒品,將毒品藏匿在包裹中,委托依某從境外取回並郵寄到指定地點。依某明知包裹內藏有毒品,為獲取非法利益,仍安排其姑姑趙某某(另案處理)到中緬邊境將包裹取到國內。趙某某在雲南瑞麗快遞集散點往山東省煙台市芝罘區郵寄包裹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查扣毒品可疑物101.98克。經檢驗,該毒品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74.4%。另查明,周某某多次販賣毒品給馬某某,馬某某又將毒品販賣給他人牟利。
2020年6月24日,經山東省公安廳逐級指定管轄,莒南縣公安局以被告人依某、周某某等4人涉嫌販賣毒品罪移送審查起訴。莒南縣檢察院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從毒品來源、交易、郵寄、藏匿等各環節補強客觀性證據,從接收毒品現場、躲避檢查、幫助郵寄情況、郵寄次數、獲利數額等方面收集證據以證明依某的主觀犯意,夯實證據基礎。經審查認為,依某為賺取好處費幫助普某某以藏匿、蒙蔽手段,逃避邊防和快遞集散點的檢查,為下家郵寄毒品,可以認定其主觀明知,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遂作出起訴決定。其姑姑趙某某僅是幫助其侄子接寄物品且未獲取好處,難以認定主觀明知,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開庭審理前,莒南縣檢察院充分聽取依某等人及辯護人意見,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認真開展釋法說理,促使周某某、馬某某自願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2021年4月14日,莒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依某等3人販賣毒品一案,庭審中周某某、馬某某認罪悔罪,公訴人發表了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依某拒不認罪,公訴人就“主觀明知”的法律適用展開了充分論辯,提出從重處罰的量刑建議。法院采信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依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周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馬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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