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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6月29日電(記者 倪鴻祥)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9日晚間發布訊息,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明訂如FB臉書、YouTube等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市佔超過10%)的平台都將納管,列為“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接受最高規格監理,若違反該法罰金最高新台幣1000萬元。
至於大陸的抖音、小紅書等平台因牽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由陸委會、“經濟部”研議該採取什麼處置,由NCC配合。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將先送“行政院”審議通過後再送“立法院”審議,依照時程,“立法院”下個會期開議後可能速審通過,以期趕上今年11月26日縣市九合一選舉前實施。
根據草案定義,網路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區分為5大類,排除小規模業者之外,其他所有網路服務類型都需負擔各種義務,其中較受矚目的是第4類與第5類。
第4類是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像是Dcard、奇摩拍賣、YouTube、臉書、影音、網拍平台等。
第5類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這類是針對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的平台,因此如臉書、YouTube等平台都可能被列入這一類,由於此類平台對社會影響力較大,將會被要求負擔較多義務。
負擔義務方面包括內部及外部的異議機制、認證舉報者、賣方資訊揭露、加重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廣告標示、決定廣告投放參數等,以及風險評估與獨立稽核等,確保網路服務不被濫用。
有關前3大類,第1類是連線服務;例如ISP、寬頻上網。第2類是快速存取服務;例如行動寬頻。第3類是資訊儲存服務;例如雲端儲存業。
外界關切限制網路言論自由的部分,NCC表示,沒有增加或改變對違法內容的定義,NCC也不會去認定什麼是違反的內容,也不會去命令業者要下架,而是交各主管單位去認定內容是否違法,並交由法院判定,也就是透過司法的獨立性來打擊假訊息,以免“政府權力大過於法院”的情形發生,避免政府管理網路平台出現濫權行為。
NCC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原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經委員討論後,參考歐盟法令名稱(DSA)與國際趨勢,考量符合實際需要,貼切監理中介服務內容等,決定變更法令名稱,而為有效執行草案明定NCC可設立數位中介服務者專責機構,初步規畫以成立財團法人的方式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