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源於統一國家需要
“一國兩制”方針的產生源於統一國家的需要。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國家發展戰略進行調整,中美關係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對台政策也出現轉變。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的《告台灣同胞書》中提出實現和平統一的方針,指出“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在解決統一問題時尊重台灣現狀和台灣各界人士的意見,採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辦法,不使台灣人民蒙受損失。”1981年國慶前,葉劍英委員長在新華社講話中提出實現和平統一的九條方針政策,其中包括“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台灣地方事務。”這也是“一國兩制”的初次表述,在當時的官方文件中定位為“政策”“方法”“方針”。
在1982年憲法全面修改的過程中,“一國兩制”方針轉化為憲法的具體規定,雖然憲法中並未出現“一國兩制”的字眼,但憲法序言中關於祖國統一的規定、總綱中特別行政區條款的規定以及第二章公民義務的相關規定,都是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制定的。憲法修改草案報告中對此進行闡述,明確憲法第31條特別行政區條款是考慮到相關方針政策的需要而制定的。憲法條文的規定並未直接將“一國兩制”方針闡述為基本國策。當時《中英聯合聲明》談判還在進行中,香港未來的具體制度規劃尚有很多不確定因素。
1984年國務院首次在政府工作報告中闡述“一國兩制”的內容,從那時開始,“一國兩制”方針及實施成為政府工作報告中的必要組成部分。在1984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我國將在一九九七年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這是堅定不移的決策。為了繼續保持香港的穩定和繁榮,我們在恢復行使主權後,對香港將採取一系列特殊政策,並在五十年內不予改變。”政府工作報告在六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闡述提升了“一國兩制”在國家戰略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