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使用假包裝來轉售正品,也是一種不正當行為,理應承擔相應責任。值得注意的是,與傳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相比,“假盒轉售”的情節惡劣性、後果嚴重性通常要略低一些。司法、行政部門在確定處罰力度和賠償額度時,也考量了這一因素,遵循了比例原則,確保了過罰相當。
此次案件為那些企圖以新手法來“搭便車”的商家敲響了警鐘。商品銷售者應當充分認識到“假盒轉售”的違法性,糾正“銷售正品肯定合法,包裝問題無足輕重”的思維誤區。產業鏈上游的包裝製造方和下游的商場、網絡平台也應提高警惕,事先核查合作方使用相關商標的資質,避免為新型仿冒行為提供幫助,謹防捲入商標糾紛、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和後果。
從品牌方的角度看,在積極維權的同時,不妨以“多檔可選、適應大眾”的價格為消費者和經銷商提供包裝禮盒、包裝服務。這樣既可以減少“假盒轉售”的經濟誘因和尋租空間,也可以滿足多元市場需求,獲得更多消費者青睞,不失為一種妥善的選擇。
近年來,轉售正品引發的商標糾紛在多個行業、多個地區都曾出現。法律界可在司法審判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提煉、梳理、闡明相關規則,為產業界把握正品轉售的法律邊界提供更精準、周全的合規指引,為商標權益保護與商品正常流轉的兼容、兼顧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