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這八項基本權利曾在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得到明確。不少分析認為,《管理辦法》結合具體金融消費場景,對其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為銀行保險金融機構的“賣者盡責”列出了清單。
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發展迅速,金融數字化轉型活躍,大量金融產品創新和金融消費者行為模式的變化,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挑戰。與此同時,監管也持續發力,加大對消費投訴的督查,嚴厲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來自中國銀保監會的數據顯示,2021年,銀行保險業全系統接聽消費者來電249萬通,處理消費者投訴51萬件,投訴數據快速上升。各地糾紛調解機構成功化解糾紛11.47萬件,全年一年共清退、賠付消費者245億元。
守護金融消費者“錢袋子”,在監管發力的同時,還需進一步築牢權益保護“防火墻”。
自2020年《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以來,金融用戶權益保護政策持續出台。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相繼推出和完善各自領域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制度規則,各地也在地方金融監管法規中增加了一系列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內容。
此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門立法的推進也不斷傳出新的消息。今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劉桂平接受採訪時表示,當前我國出台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條件基本成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門立法具有可行性。相信隨著立法的推進和監管規則不斷細化完善,金融消費者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將不斷增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