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理順省以下政府間收入關係。在中央統一立法和稅種開征權的前提下,通過立法授權,適當擴大省級稅收管理權限,授權省級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需要,依法確定地方稅具體稅率、稅收優惠政策等事項。這樣,地方政府可以根據自身承擔的事權和支出責任,並結合本地區實際開辟稅源,籌集適量的財政收入,用於履行自身職責,實現責與權的平衡和統一。同時,要加快培植地方稅主體稅種,健全地方稅體系,並按照分稅制原則科學確定地方各級政府收入劃分辦法,調動各級政府積極性,保證基層財政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三是完善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在中央財政大幅度增加對基層轉移支付規模、加大對財力薄弱地區支持力度的同時,省級財政也要進一步優化省內橫向、縱向財力分配格局,積極下沉財力,推動財力向困難地區和基層傾斜,支持基層做好“三保”工作。進一步健全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辦法,完善地區間支出成本差異體系,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與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成本相銜接,加大常住人口因素的權重,增強資金分配的科學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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