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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就業重在做好服務和保障
http://www.crntt.hk   2022-05-02 08:14:29
 
  平台經濟成重要載體

  文章指出,當前,中國靈活就業發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一是靈活就業市場結構多維化。靈活就業的工作內容、工作崗位、工作形式、雇用形式靈活多變,工作層次涵蓋高中低端,新職業不斷湧現。從過去集中在低端、簡單的勞動用工領域,已覆蓋各個層次和方面:既包括從事臨時工、季節工等勞務活動,從事建築、裝修、保潔、飲食攤點、家政服務及其他服務性職業,也有通過自身知識或技能從事各類自由職業,通過各類創業創新平台實現眾包就業、網店就業、創業就業等。特別是數字技術的普遍使用,催生了大量吸納靈活就業的新職業。

  二是平台用工規模化。平台經濟是靈活就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重要經濟載體,平台吸附的靈活就業人員數量遠遠超過傳統企業雇用規模。國家信息中心發布的《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2021)》顯示,共享經濟參與者約為8.3億人,其中服務提供者約為8400萬人,同比增長約7.7%;平台企業員工數約631萬人,同比增長約1.3%。

  三是關係主體多元化,勞動契約形式多樣化。隨著平台組織、共享經濟等新經濟模式興起,平台、平台合作夥伴(承攬商、加盟商)、商家、中介機構、勞動者、消費者之間形成了一個相互聯繫、緊密協作但權責義務更加分散的網絡化關係。與傳統的、線性的雇用勞動關係比較,新就業形態的靈活就業在生產關係上具有明顯的社會網絡“弱關係化”特征,其形成的工作關係具有多元主體性和更加靈活多樣的勞動契約形態。

  四是從業者“全職化”趨勢明顯。當前靈活就業的一個明顯特征即從業者不再以“兼職”滿足生存需要為主,而更多將“零工工作”作為“全職工作”。

  就業質量和權益保護待完善

  文章稱,在靈活就業規模不斷擴大、領域不斷拓展、業態不斷豐富的同時,靈活就業發展存在的問題也日益凸顯。

  一是勞動者就業可持續性和職業發展性不強。靈活就業的最大優點是靈活,其相應的主要弊端就是工作的不確定、不穩定,導致從業者發展性技能收獲不足、職業發展持續性差,甚至有輿論將平台就業從業者看作是從產業工人轉變為平台經濟的“不穩定生產者”。

  二是平台靈活就業的相關社會關係法律權責不清楚。平台靈活就業利益主體構成複雜,甚至分布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平台、從業者和服務對象是基於網絡存在的“陌生人社會”,責權關係確定困難。同時,由於平台經濟的特殊性,一些大型平台容易形成壟斷性經營,通過遊戲規則和程序制定、信息控制等,在平台與從業者之間、平台與政府部門之間造成信息不對稱和關係不平衡,形成不公平的權利和義務分配關係,可能損害從業者利益。

  三是部分從業人員就業質量和勞動權益保障亟需改善。靈活就業者工作時間普遍較長,勞動強度較大,工資收入差距大。由於工作和收入不穩定,缺乏對長期職業生涯的理性安排,參加社會保障的意願和能力不足。當前社會保險體系主要是參照正規就業設計,靈活就業人員只能以個人身份參加社保,養老保險個人承擔更高的繳費比例。靈活就業從業者失業很難被認定,工傷保險面臨繳費主體、費用分擔機制、取證認定等難題。短期內,個人可能面臨經濟下行和職業自身帶來的風險;長期看,保障機制不健全也會增加整個社會的運行風險。由於缺乏明確的勞動關係規範和組織保障,勞動者工作時間、報酬、社會保障等面臨挑戰。

  四是公共政策和服務存在短板,多元主體協同治理機制有待完善。由於靈活就業概念和範圍並沒有形成統一規範的認定標準,對應的統計指標體系尚不健全,統計監測手段也不完善,加之從業人員流動性強、就業形勢複雜,現有政策和服務存在針對性不強、責任不清、力度不夠、可及性低等不足,服務和政策落實存在困難。隨著靈活就業向不同領域擴展以及平台型就業涉及的行業越來越多,亟需政府各部門之間完善協同治理機制,增強政策協調性。

  健全政策和服務支持

  文章提出,堅持以創造和穩定就業機會、提升就業能力和就業質量、促進靈活就業更加有序、更可持續、更高質量發展為著力點,進一步加強對靈活就業的政策和服務支持。

  第一,進一步深化市場化改革,保持宏觀經濟穩定發展,最大限度為靈活就業開發就業資源和機會。加快構建全國統一開放大市場,在“放管服”改革中規範市場競爭和市場秩序,促進各類要素有序高效流通匹配,破除或降低各種行業和職業進入門檻;加大宏觀政策經濟調節力度,穩定經濟發展基本面,特別是加強對中小微企業和個體戶、自營業者的財政金融支持;持續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引導各類平台企業建立可持續的經營和盈利模式,實現數字領域新業態可持續發展,為靈活就業勞動者提供更加穩定的就業資源和機會。

  第二,完善相關社會政策制度,維護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提升勞動者可持續就業能力。研究適應靈活就業人員不同特點的多元化社會保險辦法,建立以勞動者收入狀況為基礎的社會保險政策,研究以個人身份跨戶籍所在地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以及失業保險辦法;加強對新就業形態的勞動關係、勞動基準等問題研究,完善勞動爭議處理方法;探索建立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賬戶,大力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依靠職業能力而不是固定崗位獲得就業穩定性和職業可發展性。

  第三,加強政策統籌協調,提升多元主體協同治理能力。統一規劃政策制度頂層設計,增強政策的系統性協調性,提升協同治理能力;確定平台法律定位和各方責權利關係,研究制定包括勞動關係在內的不同類別法律關係界定標準和認定範圍;對不同領域、不同類型平台企業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模式,界定不同監管部門和平台職責邊界;加強政府管理和行業規範,建立政府管理、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的協同治理機制。

  第四,分類施策,進一步健全對各類靈活就業形態的政策支持和服務舉措。強化促進靈活就業扶持政策,培訓補貼、社保補貼等要覆蓋和適用新形態就業創業人員;平衡好普惠型和特惠型政策,針對不同靈活就業群體的共性問題要有統一政策規範,對不同類型的靈活就業群體要有區別性界定,在政策支持、職業培訓、就業服務、發展渠道等方面靶向處理;探索利用大數據技術對靈活就業進行統計和監測,完善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快推進“數字就業”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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