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科技倫理治理工作,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五中全會都對此作出了重要部署,網絡安全法、生物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陸續頒布實施,科技倫理治理體系建設已經取得一定進展。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科技倫理治理工作起步較晚,仍存在體制機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領域發展不均衡等問題,已難以適應科技創新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構建覆蓋全面、導向明確、規範有序、協調一致的科技倫理治理體系成為當務之急。我們要從國家科技自立自強、統籌科技創新發展和安全治理的高度出發,按照《意見》的相關部署,立足國情,堅持促進創新與防範風險相統一、制度規範與自我約束相結合,強化底線思維和風險意識,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機制,努力實現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動。
一方面,要堅持包容審慎治理理念,為科技創新打造良好環境。科技倫理治理,首先要保證科研活動不能傷害人類生命健康安全,不能危害國家安全,科學研究及應用必須為增進人類福祉服務。在此前提下,要堅持正面倫理價值引導與負面清單相結合,鼓勵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在相關領域立法時,要劃定技術應用範圍和邊界,用法律守住科技倫理底線,同時也要適當避免過於嚴苛和細致的法律法規要求,既不可太緊,也不能泛化。
另一方面,要明確審查監管標準和方式,為科技倫理治理提供支撐保障。盡快研究出台分領域的科技倫理負面清單,並根據技術發展和產業應用動態調整。各科研單位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要根據負面清單對科技活動進行嚴格的科技倫理風險評估或審查。建議劃分科技倫理高危行業、高危技術領域、高危技術環節,並設立嚴格的門檻資質和審查制度,從立項開始進行全過程審查評估。考慮在不同應用場景下採取分類、分級、分階段的適度監管方式,避免採取一刀切式、激進的監管方式,鼓勵採取事前評估、事後監管追責等監管方式。
此外,還要加強主體責任和行業自律。創新主體單位要履行好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做到主動研判並及時化解倫理風險。支持有條件的科研單位和企業設立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負責倫理風險控制流程的實施及監督,參與倫理風險評估,審查倫理評價結果和決策執行情況。鼓勵生命科學、醫藥健康、人工智能等高風險領域採取行業標準、自律公約、最佳實踐做法、技術指南、倫理框架等敏捷靈活的治理方式來規範、引導科技向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