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證明台灣屬於中國領土的聯大第2758號決議同樣成為了被歪曲的對象。“獨”派人士宣稱,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內容是解決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誰來代表中國之爭,而非兩方是否同屬一個國家之辯,且此決議對台灣是否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議題亦無聲明。〔16〕鑒於此,“台獨”勢力妄稱聯大第2758號決議和台灣的法理地位毫無關聯,所以也就不能作為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之法理依據了。
除了否認合法的國際條約之外,“台獨”分子也翻出兩份文件來佐證“台灣地位未定論”才是真正“符合國際法”的論斷。第一份文件是美國在一系列操縱之下,於1951年9月4日與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在這份文件的簽署過程中,作為對日戰勝國的中國完全被排除在外,從而並沒有機會在現場對條文內容提出異議。〔17〕根據其內容的描述,日本在領土方面的義務為“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系列權利、名義和請求權”,但是在這份聲明中,祇表示日本要放棄對台灣的主權索取,卻並沒有寫清在放棄的同時要把台灣交還給誰。〔18〕換句話說,台灣僅僅是“離開”日本而已,至於其具體的“去向”並沒有被規定出來。按照這個邏輯,台灣的法理地位“自然而然”就是“未定”的了。
第二份被翻出來的文件,是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簽署的《台北和約》(或曰《中日和約》、《日台和約》、《日華和約》)。在有關台灣歸屬的條文上,《台北和約》沿襲了《舊金山和約》中的說法,即“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和要求”,依舊沒有承認將台灣歸還給中國。〔19〕毫無疑問,對於“台獨”分子來說,這份文件讓“法理台獨”又多了一層“保障”。
耐人尋味的是,作為以戰敗國身份簽署以上兩份文件的日本,其在台灣歸屬問題上的態度也成為了“法理台獨”的“依據”。前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曾表示,稱該國在依照《舊金山和約》的規定放棄對台的所有權後,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不隸屬於任何一方,暫時無法得到確定。〔20〕事實上,類似的表態並不是第一次出現。在有關台灣法理地位的問題上,日本以看似中立、模糊的立場來迴避問題,實則通過各種說辭為“台灣地位未定論”推波助瀾。〔21〕
在處理台灣歸屬的問題上,日本堅持以《舊金山和約》作為最終的法律文件,並以此為說辭,稱自己無權對已經放棄的領土進行表態,從而拒絕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日本國內也有一種聲音,表示即使要遵循《開羅宣言》,台灣也未必能被解釋為已經歸還給中國。究其原因,在於根據《開羅宣言》中的書面文字,接收台灣的“國家”名為“中華民國”。然而日本認為,中國自1949年開始的變化,讓他們不得不考慮退到台灣的國民黨當局是否還有資格代表“中華民國”,因為這意味著把台灣歸還給已經退到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否合適。這就讓日本找到機會,通過拋出新議題的方式來轉移視線:在台的國民黨當局能否代表“中華民國”都是個疑案,遑論台灣的歸屬問題了。〔22〕也正因如此,在各種試圖歪曲台灣法理地位的說辭中,又多了一套意欲混淆視聽的論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