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嚴禁不當交往、干預執法司法。決不允許違反“三個規定”,請托說情打招呼,不如實記錄報告,不正當接觸交往,充當司法掮客。
五、嚴禁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決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違規違法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六、嚴禁違規參與營利活動。決不允許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參股借貸,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利用職權或影響力謀取私利。
七、嚴禁包庇縱容黑惡勢力。決不允許對黑惡行為視而不見、聽之任之,縱容涉黑涉惡活動,充當“保護傘”。
八、嚴禁濫用執法司法權。決不允許逐利執法、越權執法、過度執法,濫用偵查措施、強制措施、自由裁量權,插手經濟糾紛。
九、嚴禁不作為亂作為、耍特權抖威風。決不允許漠視群眾利益,對待群眾簡單粗暴、推諉扯皮、吃拿卡要。
十、嚴禁跑風漏氣、失密洩密。決不允許以任何形式洩露黨和國家秘密、政法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信息。
凡違反“十個嚴禁”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