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審查和利用能證明“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相關內容。通過審查法定代表人及董事資料、投資者證明、企業財務狀況等材料,看公司股東及其工作人員中是否有涉案公職人員及其親友等關聯人,分析公司是否有異常業務往來,延伸審查該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資金流轉、資產變動等情況,發掘隱藏在公司企業看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問題線索。比如,在查辦一些公職人員利用“影子公司”謀利的過程中,要結合該公司成立以來的經營發展和實際業務開展狀況,研判該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虛假出資、虛假業務往來為公職人員謀取利益,是否存在利用公司名義替公職人員掩飾、隱瞞、轉移、轉化非法資產,是否存在公司股東為公職人員代持股權等情況,揭開公職人員利用“影子公司”謀利的面紗。
三是審查和利用能證明“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相關內容。綜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相關內容的審查情況,參考企業基本信息、股東會決議、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內容,重點關注公權力可能參與、影響、滲透的各個環節,關聯分析公權力與企業生產經營間交錯複雜的相互關係,找准公職人員為他人或該公司謀取利益的內容,從中發現權錢交易的本質。比如,要看該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經營範圍、獲利業務等是哪些,與公職人員的職權關係;該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管理人、股東等人員的主要收入來源、獲利方式是哪些,可能通過公職人員謀取利益的途徑在哪裡,發掘謀取利益的內容。(姚良正 作者單位:江蘇省紀委監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