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修訂在總則中增加了“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使得“實行男女平等”這一基本國策具有了法律保障;明確提出國家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的目標;規定“國務院制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婦女的保護與發展得到國家的持續性關注。2021年修訂中再次受到關注的性騷擾等問題,也是在2005年修訂中第一次被明確提出。
1.從人身權利到人格權益
從原則理念到具體條款的突破,同樣體現在此次的修訂草案中。
與眾多回應了社會熱點的條款相比,有一個不易被大眾看到的重大改變在於,修訂草案首次定義了性別歧視。
1979年聯合國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被認為是“國際婦女人權宣言”,我國於1980年成為首批簽署該公約的國家之一。為了貫徹公約的精神和要求,此次修訂草案明確了“對婦女的歧視”的內涵,即“基於性別的排斥、限制”。
幾類長期存在的歧視行為,被明確列入法律禁止之列,有利於在實踐中進行識別。比如,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將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等。
在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看來,此次修訂最大的亮點,在於將現行法律第六章“人身權利”修改為“人格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