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明確紀律處分程序為例,條例在黨章相關規定基礎上,完善支部大會討論形成決議、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或者有權處分的黨組織審批的程序,並界定了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直接決定給予黨員紀律處分的“特殊情況”範圍。
在加強自身建設方面,條例抓住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方面和監督管理的關鍵環節,對紀委自身建設提出嚴格的措施要求,包括強調帶頭加強黨的建設、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對紀檢幹部的管理約束等。
以強化對紀檢幹部的管理約束為例,條例規定了紀檢幹部違規過問干預案件的登記備案、履職回避、保密、從業限制、安全責任等具體管理制度,實現對人員、事項、流程的監督全覆蓋,強調嚴肅查處紀檢幹部的違紀違法、失職失責行為,確保將嚴管嚴治落到實處。
“打鐵必須自身硬。”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條例著力把紀檢監察權關進制度籠子,對紀委的機構設置、組織運行、履職要求、自我監督作出具體規範,加強紀檢工作的組織制度保障,確保各級紀檢機關嚴格按照黨章要求履行職責,依規依紀依法正風肅紀反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