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15日電/記者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15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一起因比特幣“挖礦”遲遲未見收益而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支付鉅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據悉,該案係北京法院首例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案。
據新華社報道,2019年5月,豐復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計算機設備採購合同》《服務合同書》《雲數據服務器託管及數據增值服務協議》,約定豐復久信公司委託中研智創公司採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中研智創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礦機”在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縣水洛鄉、沙灣鄉的“礦場”運行。合同履行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向豐復久信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創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交易實為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豐復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此協議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豐復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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