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15日電/據上游新聞網報道,針對河南新鄉市某區城管局執法車違法懸掛自制車牌一事,當地官方人士回應稱,此現象存在5年之久,原因是推行公車改革後,公務用車歸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公車指標有限,給城管局的指標不多。
相關視頻顯示,該城管部門暫扣一輛占道經營手推車時引發市民不滿,多人指著城管執法車說,城管是知法犯法,掛著自制車牌,隨後有人報警。因執法車掛自制號牌被市民質問並報警——不僅執法任務沒完成,反而遭遇執法車被執法、暫扣……執法現場成“翻車現場”,不僅涉事部門的面子不好看,也折損了法治的公信力。
機動車上路必須使用交管部門制發的號牌,並且要依法依規懸掛和使用;任何使用假號牌、套牌的車輛和駕駛人,都會面臨相應的懲處;車牌是用於對車輛進行管理、處置交通違法等行為的重要依據,這些都堪稱常識。
上述城管局的所謂“自制車牌”,說白了和假號牌沒有什麼兩樣。按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有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違法行為的,對違法行為人可處拘留、罰款等處罰。公務車在號牌的屬性和使用上,顯然不享有特權,但遵規守法是對所有車輛的基本要求。而涉事部門為當地城管局,作為執法部門,其對相關規定應有基本的認知和了解,也應該依法行事。
相關人員表示,“公車改革後,給城管局的指標不多”,言外之意,因車輛不夠用,所以無奈自制車牌。事出總有因,但這些“因”不應用違法的方式去解決和處理,這一點應該明確。
公車改革政策以及具體車輛指標的制定,總體上說,是建立在科學合理的基礎上的。各部門的執法車指標夠不夠、多少輛合適,應有充分的論證和調研,應以政策規定為准,而不能憑某個地方或部門的感覺說了算。而且公務車的夠用與不夠用,站位不同感受也不同。公車改革前,輿論對公車問題一直關注度較高、不滿頗多。而經過公車改革、公車數量大為減少之後,總體看並未影響到公共服務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