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形成多元主體合作供給機制。首先,政府需承擔起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最主要的主體責任,增加對農業農村的財政投入。其次,可充分發揮志願組織的作用。志願組織具有非營利性,且在一定領域具有專業性,因而政府需給予志願組織更大的成長空間,增強其獨立發展的能力,鼓勵其有效彌補政府供給的不足。再次,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市場化改革。理論與實踐均已證明,部分農村公共產品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同時,隨著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農村居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日益多元化,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市場化也是滿足農村居民多元化需求的重要途徑。在這方面,政府要做好監管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形成多元主體合作供給機制,政府應成為多元供給主體的“主角”、多元主體合作供給機制的建立者,保證各個主體充分發揮作用,努力形成政府部門主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格局。
三是推進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在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中,要真正關注農村居民的需求,使“供給”與“需求”匹配。長期以來,我國財政資金投入的評價標準注重“過程導向”而非“結果導向”,同時,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過程中,提供什麼樣的公共產品、提供多少公共產品基本是由政府而非農村居民決定。這可能導致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偏離需求,導致財政資金使用的低效。推進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就是要真正關注農村居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儘管公共產品是滿足農村居民生產生活共同所需的產品,但是不同群體對於基礎設施、教育、醫療、養老等方面的需求強度是不同的,因而需要充分運用農村基層協商民主等有效方式,尋求農村居民需求意願的“最大公約數”。在此基礎上,積極探索“以需定供”的公共產品供給方式,充分尊重農村居民在公共產品供給方面的意願,從而促進農業現代化體系水平進一步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