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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發布 
http://www.crntt.hk   2021-12-08 10:14:00
 
  對於確需跨省轉移處置的,《管理辦法》提出應以轉移至相鄰或開展區域合作省份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以及全國統籌布局的特殊類別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為主。

  為解決危險廢物跨省轉移難問題,《管理辦法》對《固廢法》規定的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事項和審批活動進一步進行規範和完善,明確了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申請材料、審批流程、審批時限等要求,並對申請材料、審批流程進行了簡化,將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時限控制在20個工作日,大幅提高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效率。鼓勵開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區域合作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合作協議簡化跨省轉移審批流程。批准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有效期為十二個月,可以跨年,但不超過移出人申請開展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時間期限和接受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剩餘有效期限。

  此外,《管理辦法》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運行管理提出新要求,在加強信息化監管、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數據保存、優化轉移聯單運行規則等方面進一步細化完善。包括,全面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數據應當在信息系統中至少保存十年;實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全國統一編號等。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生態環境部以貫徹落實《管理辦法》為抓手,加強危險廢物全鏈條、全過程環境管理,同時強化服務意識,多措並舉為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管控相關責任方提供便利服務。將制定印發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和跨省轉移申請表的格式和內容,完善國家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部門間協調聯動,做好信息共享,加強聯合監管執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等違法犯罪行為,並督促地方加強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加強宣傳與培訓,指導危險廢物轉移相關企業落實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要求,規範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

  據悉,《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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