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25日電/波蘭憲法法院24日裁決,歐洲人權法院無權評判波蘭憲法法院法官任命程序的合法性。分析人士表示,這一裁決將進一步激化波蘭和歐盟關於波蘭法制問題的矛盾。
新華社報道,波蘭憲法法院當天的判決說,歐洲人權法院引用《歐洲人權公約》來評判波蘭憲法法院法官任命程序合法性的做法不符合波蘭憲法,波蘭憲法法院不是《歐洲人權公約》管轄下的法院。
波蘭憲法法院院長普謝文布斯卡說,用《歐洲人權公約》第六章將波蘭憲法法院認定為一般法院不符合波蘭憲法,歐洲人權法院無權引用此條款來評判波蘭憲法法院法官任命程序的合法性。
對此,歐洲委員會秘書長布里奇24日表示,波蘭憲法法院當天的裁決“史無前例”,引發嚴重關切,歐洲委員會將謹慎評估判決的理由和引發的效果。
波蘭憲法法院2017年駁回了波蘭一家企業向政府要求索賠的上訴。這家企業於是向歐洲人權法院上訴,歐洲人權法院今年5月引用《歐洲人權公約》第六章裁決,認為該企業被剝奪了接受“依法設立的法院”審理的權利,因為負責審理該案件的一名法官是波蘭政府不合程序任命的。11月8日,歐洲人權法院在另一個案件中引用同一條款,做出了不利於波蘭最高法院的裁決。
波蘭政府一系列具有爭議的司法改革此前已招致歐盟不滿,歐洲法院多次就相關問題做出裁決。今年7月,歐洲法院裁決,要求波蘭暫停去年設立的一個專門針對法官的紀律審查機構,但波蘭政府拒絕執行,並將這一問題訴諸本國憲法法院。波蘭憲法法院隨後裁決稱,歐洲法院干涉波蘭司法改革違背波蘭憲法,波蘭國內法律對歐盟法律具有優先權。11月16日,歐洲法院做出裁決,認為波蘭司法部長可以調任法官到更高一級法院並有權無需理由隨時終止調令的辦法違反歐盟法律。波蘭方面稱,這一裁決是“破壞波蘭司法係統的又一次嘗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