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市民對政府部門在地區的服務及管理水平感到不滿,個別地區官員責任感不強,墨守成規,但求少做少錯。箇中主要原因就是現時地方官員的工作表現,缺乏直接的監察;儘管民政事務專員是地區事務的首長,又透過“地區管理委員會”協調各部門處理地區問題。惟民政事務專員雖是地區官員中級別最高者,但卻無實際的權力指揮地方官員。例如早年滿街均是回收舊衣的鐵籠,幾經區議會多年時間的施壓方見取締。又如商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至今仍解決不了。不少涉及民生的事項未能解決,成為老大難的社區問題,嚴重影響居民生活、影響特區政府在市民心目中的管治威信。故增強民政事務專員對地區官員的表現考核及督導權力,是特區政府優先處理事項。
委任“政務專員”提升管治
社會上有提議把民政事務專員改為委任的問責官員,是值得當局嘗試。可考慮把民政事務專員恢復職稱為“政務專員”,民政事務處可恢復舊稱“政務處”,並向政務司司長負責,以提升專員的政治地位及角色,達致有效的地區管理。委任的問責專員可等同首長級(D4)的官員職級,再由首長級的政務主任出任的“高級政務助理”及若干名“政務助理”,統籌及執行工作,襄助專員履行職務。地區管理事務是市民大眾直接感受政府施政優劣表現的寒暑表;能否給市民一個窩心的家,全賴地區官員的責任感及是否有為市民服務的抱負。而且,在缺乏政治能力、缺乏具備懂得聯繫社會、缺乏明白民困的治港人才的現況下,政治委任的專員可以作為培育、考驗更高層次的治港人才的練兵場。
現時大多數港人對內地的行政部門缺乏正確認知,惟隨著香港和內地更緊密的融合,特區政府部門行政名稱及公務員職稱應參考內地的編制,方便相互溝通工作執行及居民往來。
特區政府的組織架構,主要是回歸前的設計,當中既有合適或是歷史政治原因的安排,但亦有不少是習以為常,可不適應今天社會的現實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