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5日電/據經濟日報評論,銀行卡明明在手中,可錢卻不翼而飛。以往遇到這種情況,消費者找銀行沒有用,錢也要不回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以案釋法,再次明確銀行卡遭盜刷,如果消費者能證明錯不在己,這類損失當由銀行賠償。
隨著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銀行卡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影響銀行卡交易秩序。在金融商事案件類型中,與銀行卡相關的糾紛案件有不少,“銀行卡盜刷”案就是其中之一。
銀行卡盜刷受損失,必須做到“誰的責任誰承擔”。從訂立合同雙方而言,銀行要盡到保障資金安全的義務,持卡人則要妥善保管賬號、密碼等金融個人信息,雙方依約而行,恪守己責。
作為借記卡的發卡行及相關技術、設備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銀行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負責。我國商業銀行法也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對於銀行一方而言,其作為電子交易系統的開發、設計、維護者,也是從電子交易便利中獲得經濟利益的一方。無論是對交易機具、交易場所加強安全管理,還是及時升級更新各項軟硬件設施,最大限度地防範資金交易安全漏洞,是銀行應盡的本分。
然而,仍有一些銀行以為身份識別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都已驗證通過,認為是持卡人本意或授權行為,認為自身并無責任,拒絕賠償持卡人的損失。
在個案中,切實落實“誰主張誰舉證”“誰占有證據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有利於更好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nextpage>
事實上,由於在銀行卡交易中,有關支付授權的所有記錄和數據、錄像都掌握在發卡行手中,持卡人一般難以獲得和掌握,因此往往處於證據弱勢的一方。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經出台,給廣大持卡人吃下“定心丸”。根據該文件,不管是借記卡還是信用卡,如果遭遇了盜刷,持卡人都可向銀行索賠損失。
如果證據確鑿,銀行無話可說,只能乖乖認賬,支付借記卡被盜刷的存款本息。信用卡因盜刷被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銀行亦需返還給持卡人。
對於持卡人消費者來說,想要讓銀行賠錢,就得多下點功夫在舉證上。樹立證據意識,才能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向銀行索賠前,需要進行舉證的主要是兩點:一是銀行卡確實被盜刷;二是自己盡到信息妥善保管的義務。所以,提供的證據材料越詳細越好,包括生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
要知道,如果未及時采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持卡人也要擔責。很多“銀行卡盜刷”案的發生,都與個人信息洩漏有關。在相關部門加大保護懲治力度的同時,持卡人自己在生活中也要多留心眼,妥善保管好個人信息。(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萬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