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9日電/據經濟參考報評論,近年來,各地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積極探索推廣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的路徑,選擇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探索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生態產品價值在實現過程中,需要產業催化、產權催化等一系列的轉化過程,而這個過程離不開金融業的資金支持,即離不開綠色金融。
金融支持對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有著重要的作用
生態產品是一個涉及經濟、社會、政治等多個領域的系統性概念,是指在不損害生態系統穩定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生態系統提供的可以被人類合理有序、可持續開發利用的物質和服務產品總和。無論是走生態保護與修複路徑,還是走產業化路徑,都離不開金融的支持。通過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機制創新可以充分發揮金融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引導作用,真正實現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發展。同時,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將為綠色金融拓寬發展空間,一系列綠色金融新產品、新業態將會層出不窮。特別是對於具有明顯的外部性特征的調節服務類生態產品,在生態產權確權的基礎上,開展不同經濟主體間的生態產品交易,如目前已經開展的碳排放權、用能權及排污權交易模式,有效促進了生態產品價值的實現。
制約支持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綠色金融體系有待完善。
我國從2007年推行綠色金融政策開始,迄今已基本建立了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基金“三位一體”的綠色金融體系,但在綠色金融推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上仍需加大力度、完善制度。
首先,頂層設計需進一步完善。目前,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生態產品交易、生態補償等有關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政策機制只在國家層面以及部分試點地區中存在,大部分省市還沒有相關的政策措施出台。金融介入生態產品價值實現需要完善的配套制度作為保障,現有的配套機制還不健全,特別是有關生態產品價值核算規範、環境信息披露、信用評級標准、風險管控等方面的制度規範缺失,使得金融對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助推作用受到限制。<nextpage>
其次,我國的綠色金融發展規模和結構還不能滿足現有的需求。我國在綠色金融支出結構中,主要集中於綠色交通、節能環保等治污減排項目中,而對於綠色林業、綠色農業等綠色資源開發項目支持不够。此外,現有的綠色金融產品單一,仍以短期的綠色信貸為主要金融工具,而用於滿足中長期資金需求的綠色股權、綠色基金和綠色保險卻發展滯後,無法滿足綠色產業升級的多樣化需求。
第三,中介服務體系相對滯後。生態產品交易市場具有業務模式新、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不確定因素多等特征,因此需要專業性的中介服務機構來提供一系列複雜的中介服務來保障交易的實現。目前我國相關的中介服務基礎設施發展滯後,中介服務機構嚴重短缺,嚴重阻礙了金融支持生態產品價值的實現。現存的咨詢公司、律所、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公司鮮有涉及綠色金融相關領域,而諸如綠色銀行、環境風險評估機構以及綠色信用評級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還處於培育階段。
第四,主體間配合協同性不够。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涉及面廣,技術門檻高,資金需求量大,需要政府、金融機構、中介機構和企業等多個主體聯合推進方可取得實效。多數生態項目建設運行周期都比較長,短期內盈利能力不佳,同時該類項目多屬於新興產業,涉及大量創新業務和資金需求,需要建立完善的風險分擔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所能承擔的風險是有限的,在項目運行前期還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建立對生態項目、金融機構以及中介機構的財政、稅收等補償機制。
加快完善綠色金融體系建設支持生態產品價值實現
金融是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血脈,生態產品價值實現需要資金融通、資源配置等,離不開金融的支持。<nextpage>
第一,加強頂層設計,統籌協同推進。建立健全金融支持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相關制度。探索建立生態產品價值核算指標體系,實現生態產品價值的科學核算和准確評估。加快推進各項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各類生態產權的確權登記、交易流轉等配套制度。完善相關財政金融制度。通過風險補償金、生態擔保基金、生態保險等方式,健全生態產品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生態產品經營開發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加大生態補償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通過財政貼息、稅收優惠等政策,提高金融機構對生態經濟發展的積極性。
第二,加大綠色金融規模,創新綠色金融產品。根據國際經驗,綠色投資在GDP中所占比重超過3%時生態環境改善效果才會顯著,而目前我國這一比例不足1%。因此,下一步仍需繼續加大綠色金融規模,拓寬融資渠道,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探索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在具備條件的地區鼓勵企業或個人依法開展綠色產品使用權抵押、產品訂單抵押等綠色信貸業務,以收儲、托管等形式進行資本融資,用於周邊生態環境系統整治、采煤塌陷區改造、鄉村休閑旅游開發等區域內生態環境提升以及綠色產業發展。探索生態產品資產證券化路徑與模式。
第三,推動綠色權益交易,加快綠色金融市場建設。推動生態資源權益交易,探索建立生態產品市場化交易機制,開展碳排放權、用能權、排污權、生態資源使用權等各類產權交易。建立完善第三方服務體系,促進綠色銀行、環境風險評估機構以及綠色信用評級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發展,鼓勵會計、法律和信用評級等機構為綠色金融項目提供評估咨詢和投融資定制化服務。建立綠色產業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實現生態信用數據在金融等領域的共享,緩解綠色金融市場交易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提高對“漂綠”“洗綠”行為的監測、預警、防範和處置能力,防範和化解綠色金融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