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證管理辦法》還明確,在殘疾人證核發與管理中,刁難殘疾人、故意拖延辦理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顯然,殘聯工作人員要求植物人必須本人到場的“腦殘”做法,並非什麼公事公辦,而是一種變相的刁難,是把方便留給了自己,把麻煩推給了辦事者。這種冷漠的工作態度要不得,必須予以批評教育和整改;如果屬於故意刁難或情節嚴重的,就應當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和懲罰。
筆者認為,“植物人必須本人到場”事件,凸顯工作人員為民服務意識淡薄,沒有真正從殘疾人的切身利益來考慮。因此,主管及監督部門應當加強教育,進一步增強工作人員的為民服務意識,平時要多從辦事民眾的利益和人性化角度來考慮和解決問題,為植物人等行動不便的特殊群體,採取一些人性化服務舉措,切實增強為民意識,為民解憂紓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