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勢的發展,迫使美國不得不調整政策。從1961年第十六屆聯大開始,美國授意新西蘭向聯合國提交議案,提出任何改變中國代表權的問題都是重要問題,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才能通過。
聯合國憲章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重要問題”共9個,其中涉及會員國的共3個,即“對於新會員國加入聯合國之准許”,“會員國權利及特權之停止”,“會員國之除名”;均與在聯合國中改變一個會員國的代表權無關。美國此舉顯然是對聯合國憲章的曲解。
但歷史的發展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贊成恢復中國合法席位的票數逐年增加。1970年第二十五屆聯大,阿爾巴尼亞等18國再次提出關於恢復中國合法席位的提案。經大會表決,“支持中國案”首次獲得多數票(51票贊成,49票反對)。這表明,恢復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的鬥爭已經接近勝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