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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昶佐罷免案 主管機構宣布第一階段達標
http://www.crntt.hk   2021-08-10 18:09:27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8月10日電(記者 倪鴻祥)親綠無黨籍“立委”林昶佐罷免行動鬧雙胞,先有無黨籍台北市議員鍾小平、鄭大平在7月19日提出罷免案,後有“清林散昶”團體周世雄、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等人7月29日提出罷免。“中選會”今天下午決議,同一公職人員所提的罷免案如已有一案依法宣告成立,尚在進行中的罷免案應公告停止進行。

  “中選會”今天舉行委員會議,下午發布新聞表示,提案領銜人鄭大平7月19日提出第10屆“立法委員”(台北市第5選舉區)林昶佐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經查對結果,符合規定人數已達法定提議人數,“中選會”將依今日委員會議決議,函請提議人的領銜人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到會領取連署函格式及連署人名冊格式,於60日內徵求連署。

  無黨籍台北市議員鍾小平、罷免領銜人鄭大平發起罷免“立委”林昶佐,並在7月19日將4300份第一階段連署書送到“中選會”。

  官方表示,周世雄領銜於7月29日向“中選會”提出同一“立法委員”罷免案,正由台北市選委會進行提議人名冊查對作業中。

  官方表示,兩個提議人的領銜人可否對同一公職人員提出罷免案,“公職人員選罷法”未明文限制,基於保障人民行使罷免權利,兩個提議人的領銜人對同一公職人員提出的罷免案,選委會仍依法受理。

  官方指出,至於對同一公職人員所提的罷免案,經連署程序後,如已有一案已依法宣告成立,其他罷免案是否繼續進行,經委員會議決議,基於平等原則及公益原則,並考量罷免案投票結果如為通過,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1條第1項後段規定,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官方指出,另該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的提議,鑑於“提議”為罷免的前置程序,依舉輕明重的法理及參酌一事不再理原則,罷免投票後無論通過與否,均無訴諸原選舉區選舉人再度就同一公職人員重複進行罷免投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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