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孫文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受委託捐贈上海復星公司代理的BNT疫苗五百萬劑,及大陸國藥集團北京生物公司研發滅活疫苗五百萬劑一案,仍請提供政府授權,理由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110年6月8日衛授食字第1100018304號函。(謹按:經查郵政總局,該函係6月18日由 貴部寄出,本校於6月21日收件。)
二、本校受委託捐贈上開疫苗一案,本校前此已經申明,本校非“藥商”,而僅係接受委託表達大陸台商及民間團體捐贈疫苗之意願,基於捐贈方的需要,必須 貴部先行表達願意接受的意願,在本校收到 貴部同意捐贈之意願之後,本校自會轉達捐贈方,開始處理疫苗之各項捐贈事宜。如 貴部無法明確表達接受捐贈的意願,本校難以展開後續作業。
三、捐贈方已委託本校明確表達,只要 貴部公開接受此一捐贈,並授權本校代為聯絡,則捐贈方會依照貴部所需,提供原廠出貨的相關文件,以及供貨期程、藥品之相關說明、效期等等文件,供 貴部審核相關進口事宜。衡諸目前進行中相關案例處理經驗,如永齡基金會與台積電的經驗可知,若無政府事先的授權,則要求本校事先準備 貴部針對藥商進口所謂的八項文件,對本案並無任何意義。台灣目前疫苗明顯不足,懇請 貴部能以蒼生為念,儘速同意捐贈,並授權本校總校長張亞中代為處理捐贈事。
四、貴部復函中稱,有關“中國大陸生產之生物藥品,依經濟部國貿局公告之輸入規定,係列為不准輸入之物品”云云。據查目前法律,沒有一條法律不容許大陸疫苗進口,國貿局公告之僅係行政命令,且目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均可“專案進口”,換言之,只要 貴部同意即可進口。另依《藥事法》第48-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之限制”,因此,只要貴部同意即可進口。
五、病毒沒有政治性,疫苗也不應政治化,人命應超越政治,檢驗疫苗的標準在於其是否合格有效,而非生產者的政治性。現今台灣疫情嚴重,人民盼望疫苗之心殷切,大陸國藥集團所生產的疫苗,已經過世界衛生組織(WHO)核准緊急授權,應該也符合目前需要。知名《遠見》雜誌5月底公佈的民意調查顯示,台灣有48%的民眾不反對施打WHO核准的大陸疫苗(願意者為44.1%,無意見者為3.9%),因此仍請同意將該疫苗包括在政府授權本校洽談範圍之內。本校亦請 貴部了解,兩岸目前政治情勢嚴峻,兩岸民間能於災難之際相互表達善意,尤為可貴,切莫置大陸人士與台商的善行於不顧;另在我政府極欲參與WHA事務時,亦不宜拒絕WHO已核可的疫苗進入台灣。更何況,民眾能有多些疫苗自由選擇總是好事,因而敬請 貴部再依法依理依情重新考慮為感。
六、如 貴部同意授權本校洽談相關捐贈事宜,本校承諾會盡最大努力,於最快的時間內,與捐贈方協調處理好所有相關事宜,並安全、迅速地將疫苗引進,並捐贈予 貴部,以供統籌施打之用。該引進方式,證諸美國與日本所捐贈之疫苗,其進口方式與相關處理,相信無論是捐贈方或是 貴部作為受贈方,都已有豐富經驗,不會有任何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