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同年7月,《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對開展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等重點改革任務進行了具體部署。此次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也是落實中央方案精神的重要一步。
“將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本質上是一種征管方式的轉變。這種徵收流程的變化將帶來以下三方面的積極作用。”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首先,可以充分發揮稅務機關的征管優勢,治理現階段非稅收入征管亂象,促進規範性和統一性。第二,有助於加強我國財政資源統籌能力,讓徵收管理更為科學統一、信息更為公開透明,減少地方政府對土地出讓收入不合理的依賴,助力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
此外,有助於加快建立現代財稅體制,完善現代稅收制度。李旭紅指出,一方面,將土地出讓收入等非稅收入統一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有助於加強對地方政府收入來源的規範性管控,有利於進一步健全地方稅、直接稅體系。另一方面,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四項政府非稅收入,有助於推進稅務部門與財政部門、自然資源部門、人民銀行等之間的良性互動和協同共治,精確掌握了解經濟社會在更深層次、更廣範圍上的運行狀況,同時顆粒度更精細、覆蓋面更廣的數據要素也為智慧稅務打下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