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要的是,“風險揭示書”必須包含“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提示,並根據理財產品的評級結果,告知投資者可能蒙受損失的程度,如果有銷售機構宣傳某產品“保本高收益”,那就是欺詐。但記者在銀行網點隨機採訪時發現,大多數投資者對理財產品的基本信息不了解,尤其對“業績比較基準”概念十分陌生,甚至把它誤認為保本產品的“到期收益率”。
目前,銀行理財正在開啟淨值化轉型,保本產品已成為歷史,不會再發行。與保本產品的“到期收益率”不同,淨值型產品的預估收益通過“業績比較基準”來體現,也就是說,理財公司根據產品往期的業績表現,或同類型產品的歷史業績,計算出來一個投資者可能獲得的預估收益。
但出於市場競爭考量,個別理財公司曾亂設“業績比較基準”,誤導投資者購買產品。為此《辦法》特別提出,“業績比較基準”不能亂設,理財產品的銷售機構不得使用未說明選擇原因、測算依據或計算方法的業績比較基準,不得單獨或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區間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
同時,理財產品的銷售機構不得虛假宣傳、片面或者不當宣傳,不得誇大過往業績,不得預測理財產品的投資業績或者出具、宣傳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
三查理財產品“防偽碼”
除了閱讀風險揭示書、確認理財產品的基本信息,投資者還可查詢理財產品的“防偽碼”,避免遭遇偽冒機構、偽冒人員銷售虛假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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