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3日電/網評:小區電動車車位收費值得商榷
來源:東方網 作者:丁慎毅
4月18日,山東泰安。一則電動車車位停著兒童自行車的短視頻引起關注。視頻拍攝者鄭女士表示,小區電動車車位費為4500元一個,是永久車位,但車位有些小,只有八十公分的寬度。鄭女士說,車位停兒童自行車的情況挺多,有的家庭買好幾個這種車位,感覺比停放在樓道里充電安全。自己還想再買一個把兒子的自行車也放下去。(4月20日齊魯晚報)
業主之所以在樓道充電,主要是樓外沒有公共充電的地方。從畫面看,電動車車位在地下車庫。這樣充電或許安全了,但是業主停電動車一是不如地面方便,再則也可能因為與私家車同在地下而帶來人身安全隱患。難道就不能停在地面嗎?
由於新聞字數寥寥,既不知是哪個小區,也不知小區設施如何,但就畫面展示而言,可以說這個小區並非多少年的老舊小區。2012年,住建部發布《關於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意見》要求,居住區、公共設施要為自行車提供足夠的停車空間和方便的停車設施,新建住宅小區必須配建永久性自行車停車場,並以地面停車為主。按照這個意見,這個小區應該配套地面自行車停車場。由於現在騎自行車的不多,小區物業完全可以對自行車棚進行改造,大部分用於電動車停放充電。而成本也並不高,完全可以從業主與物業共有設施的收入中支出。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地面車位屬於共有設施,在保證業主的合理停車需求在任何時候都得到首先滿足的前提下,如果還有空餘,開發商或物業可以將車位出租給業主之外的第三人,但產生的收益應當歸業主所有。即使投資興建的開發商對地下停車場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車位,也不能把地面車位挪作他用。
如果這個小區有配套的自行車停車場而挪作他用,則以安全的名義向業主收費,則是不妥的。這或許是一個更需要值得注意的問題。當前,不少小區的地下車位因賣不出去或租不出去而空閑,如果都把自行車停車場挪作他用,然後讓業主繳費到地下停車場停車,無疑有揩業主油之嫌。當然,如果小區把自行車停產場改建為為業主服務的其它場所,才不得不把停車點挪到地下停車場,也應該通過業主大會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