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抵押不動產依法轉讓。當事人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權首次登記或抵押預告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申請在不動產登記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 欄記載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情況。有約定的填寫“是”,抵押期間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抵押人(轉讓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沒有約定的填寫“否”,抵押期間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抵押人(轉讓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約定情況發生變化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民法典》施行前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抵押期間轉讓的,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四、完善不動產登記簿。對《國土資源部關於啟用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25號)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簿樣式進行修改:
1.在“抵押權登記信息”頁、“預告登記信息”頁均增加“擔保範圍”、“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欄目。
2.將“抵押權登記信息”頁的“最高債權數額”修改為“最高債權額”並獨立為一個欄目,填寫最高額抵押擔保範圍所對應的最高債權數額。
五、更新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更改法律依據,將電子和紙質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六、調整不動產登記系統、數據庫以及申請書。各地要根據新的不動產登記簿,抓緊升級改造各級不動產登記系統,擴展完善數據庫結構和內容,將新增和修改的欄目納入登記系統和數據庫,並實時完整上傳匯交登記信息。要在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中增加“擔保範圍”等欄目,完善申請書示範文本等,保障登記工作順暢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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