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從“堵”到“疏”應當如何實現呢?
“對非法無牌照的機構進行嚴懲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對於有牌照的正規機構應當給予指導,嚴格把關學生是否有貸款資質和還貸能力。校園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合力共同治理校園貸現象。高校要積極宣傳,設置相關課程,主動引導學生樹立正確合理的消費觀,並給予基本金融知識的科普。金融監管部門要發揮其作用,主動出擊,嚴懲違法違規行為。”鄧建鵬說。
對於如何有效管理校園貸市場,尹振濤認為,《通知》中提到的規則對掛牌機構有一定的約束作用,而效果的好壞在於執行力度和監管力度。與此同時,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公檢法部門對其他機構,尤其是違法違規的機構要給予約束,而非只是監管部門發力。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對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發放也提出了監管要求:一方面要求放貸機構實質性審核識別大學生身份和真實貸款用途,不得以大學生為潛在客戶定向營銷,不得採用虛假、引人誤解或者誘導性宣傳等不正當方式,誘導大學生超前消費、過度借貸,放貸機構外包合作機構不得向放貸機構推送引流大學生。
另一方面,針對貸前審核、貸後管理等關鍵環節進一步明確風險管理要求,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落實大學生第二還款來源,規範催收行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所有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信貸信息都要及時、完整、準確報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