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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合理有效的數據產權制度
http://www.crntt.hk   2021-04-01 09:20:40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教授張效羽:

  在保護個人隱私前提下提高數據利用效率

  圍繞數據產權的討論,要首先立足實際情況釐清數據產權制度的本意。在沒有數據產權制度的時候,數據分屬於不同的平台經營者或數字經濟巨頭,平台經營者只能依靠自行設置數據流動障礙來限制競爭對手對其數據的有效利用,進而導致互聯網世界數據分割嚴重。因此,設置數據產權,本意應該是消除數據利用的障礙、促進數據有效利用,讓掌握大量數據的平台經營者能夠放心地將數據拿出來,獲得法律保障的數據分享收益。具體數據產權制度的建立路徑,建議還是走司法先行、行政跟進、立法總結的路徑。不要著急立法,先通過司法積累一些實際發生的關於數據利用的爭議案件,形成一般的裁判規則。然後建立國家統一的數據利用規制行政機構,先將數據利用的基本規則確立下來。最後,通過總結司法經驗和行政規制經驗,制定數據利用法,確立數據產權制度。世界的未來屬於在保護個人隱私前提下更善於利用數據的國家,而不是將數據封閉起來束之高閣的國家。中國特色的數據產權制度,最終落腳點應該是在保護個人隱私前提下努力提高數據利用效率、推動數據權益的有序流動。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副教授

  王靜:

  數據確權制度仍有待實踐

  數據確權並不一定能帶來更大的社會福祉,數據確權的制度設計及其保護模式的確定需要留待實踐的檢驗和調整,應結合數據使用的具體場景加以討論。在不涉及個人隱私、數據濫用以及公共利益的框架下,政府對信息的收集、利用、共享、開放比個人信息的自決權要更重要。實踐中政府在數據共享方面協調不力,難以實現數據的有效開放與利用。站在數據產權的國際視角,跨境數據流動表面上是數據的自由流動和安全之間的矛盾,實際上是發展中國家擔憂在具有較強算法能力之前無法解決數據流失問題的困境,是各國對數據資源的爭奪與競爭。而在這一激烈競爭中,常規的數據跨境流動的規制手段,如審批、備案、備份等對數據資源的保護的有效程度不同。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萬方:

  建立數據集體產權制度

  應根據數據流通的不同階段確立各主體的數據權利,建立數據集體產權制度,完善數據要素市場規則。數據集體產權制度是指數據主體以及數據處理流程中的全部參與者集體所有數據的制度。數據區別於一般物的不可分性決定了主體之間無從完全切斷相互關聯,尤其是對數據所有權最後的處分“删除權”之行使,必須由整個數據處理主體共同施行方可實現。數據集體所有下的數據控制者對數據沒有排他性的支配權,可以將其控制的數據進行市場交易,並實現利益共享。這種利益共享模式與傳統的按份或平均分配模式不同,由於數據性質的特殊性及各主體介入的時間不同,因此數據交易中的利益共享模式是鏈條狀,即各主體獲得的利益是由其處於鏈條的位置而存在差異性。數據集體產權制度將數據限定在了集體範圍內的有序流動,這給企業帶來了相對穩定的預期。在此範圍內,企業可以決定是否將其控制的數據進行進一步加工,以獲得更多的數據權利,即企業可以自行控制投入數據處理的資源。另外,數據集體產權制度為數據的本地化存儲和跨境交易提供了合理的依據和限制,可維護我國的網絡主權。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數據法學研究院院長蘇宇:

  探索不同於傳統的數據產權模式

  數據產權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是數據產權保護制度主要應採取權利規則模式還是行為規則模式。目前,數據的許多相關法益難以用權利的概念刻畫,全球範圍內有關數據處理活動的既有權利束不能準確刻畫數據保護制度的全貌。在數據保護的實踐中,採取反不正當競爭法制的保護等非權屬類保護的方式也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在數據產權配置上,可以進一步探索與傳統幾種產權不同的數據產權模式,即在保護國家秘密和個人信息等法益的基礎上,採取弱自主、強利他的產權模式。

  中國信通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

  研究員楊婕:

  以流通共享為關鍵活躍數據要素市場

  在個人數據權利體系高度完善的歐美等國家和地區,對數據權屬的研究卻相對較少。在規定個人和企業對於數據的權利時,美歐紛紛回避了對數據權屬的界定。對數據法律屬性認知的莫衷一是,證明了兩點:一方面,數據法律屬性的界定是世界各國面臨的理論難題;另一方面,釐清“數據權屬”並非界定“數據權利”的必然前提。目前,應當走向破局的關鍵,即擱置數據權屬爭議,以流通共享為關鍵活躍數據要素市場,轉向數據共益性的研究,通過多方的市場參與,形成價值生成的市場共識規則,平衡各主體對數據享有的權益,建立有序的數據流通的共享機制。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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