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說,當夫妻二人衝動之下選擇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依據民法規定,在辦理協議離婚程序中設置30天“冷靜期”,的確是應對衝動性離婚的審時度勢之舉。其實,夫妻二人因為某些矛盾一時激化前去離婚,雖然也是雙方真實意願,但畢竟都是在“氣頭上”,設置冷靜期,讓矛盾雙方都能一段時間內“靜一靜”,給矛盾化解一個緩衝期,能“重歸於好”讓家庭完整,自然是“勝造七級浮屠”。冷靜期後任然離意已決,則足以證明感情確已破裂,再解除婚姻關係對雙方也是一種解脫,同樣也是“善事”。
在離婚辦理程序中設置“冷靜期”,凸顯出制度的人文與“道德倫理”,說到底,除了觸犯法律的“家暴”之外,大多數協議離婚或是“友好分手”,均不涉及懲處性的法律法規,更談不上誰對誰錯,多是一時衝動之下造成的“感情危機”,但他卻又直接關係到家庭的完整、幼童的成長甚至是社會的穩定,著實不應該“衝動”。因此,對待冷靜期,我們也必須要“冷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