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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流量造假摧毀數字經濟
http://www.crntt.hk   2020-10-16 09:30:03
  中評社北京10月16日電/不久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騰訊訴深圳微時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掛機刷量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為微信公眾號等刷閱讀量、粉絲數的行為屬於“幫助他人虛假宣傳”,應賠償騰訊公司2000萬元。這份判決不僅賠償數額創造了紀錄,也再次宣告了流量造假的違法性。

  法治日報發表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艶東文章表示,數字經濟是注意力經濟,點擊率、閱讀量、粉絲數等數據代表著商業價值,但“流量為王”的競爭法則也催生出了流量黑灰產。近年來,刷量成為互聯網產業的潛規則和頑疾,但很多人還未認識到刷量的違法性,以為這只是一種廣告推廣。在2018年宣判的全國首例數據作弊案中,涉案公司就在自己官網公開宣稱提供刷量服務。其實,刷量不僅會誤導用戶決策,擾亂市場競爭秩序,而且會摧毀數字經濟。

  文章分析,刷量的核心是數據造假,邏輯是“作假者獲利更高”,刷量的過程並不創造任何社會價值,反而會使經營者不關心產品創新而熱衷於虛假刷量,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競爭。從微觀上講,刷量的本質就是欺詐行為,消費者因為虛高的播放量而付費觀看,廣告商因虛假點擊量而支付更高廣告費,這就是欺詐消費者、廣告商的錢財。從宏觀層面看,刷量會危及數字經濟的基礎。數字經濟的基礎是真實的數據,刷量等數據造假行為則會污染公共數據,進而誤導公共決策,釀成數字經濟危機。對於流量黑灰產的打擊和治理,中國法律應當循序漸進,多措並舉,保護數據信用:

  第一,民事法律應明確刷量不會產生任何合法權利。目前,中國已有法院根據民法基本原則,認定刷量違反公序良俗,缺乏權利基礎。如2019年的“暗刷遊戲流量案”,北京互聯網法院就審理認為,刷量合同違反公序良俗,屬於無效合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收繳了雙方的不當所得,確立了“刷量者無請求權”的立場。

  第二,合理解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刷量保持高壓姿態。目前,無論是2018年“愛奇藝訴杭州飛益公司等不正當競爭案”,還是此前重慶五中院審理的“騰訊訴數推公司刷量案”,均認定刷量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這有助於更多人起訴數據造假者制止刷量行為。對於不正當競爭行為,行政機關還可以進行行政處罰,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於法院認定的“虛假宣傳”或“虛假交易”等刷量行為,監督檢查部門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00萬元以上200萬以下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的雙軌制,有利於對刷量釜底抽薪。

  第三,完善行政法,加大對刷量行為的處罰力度。數字經濟領域的黑灰產演變極快,行政法主要關注的是早期電商領域刷單炒信等虛假交易行為,較少關注新近出現的虛假點擊、加粉等單純刷量型數據造假。未來電商法也應將“組織虛假訪問、點擊”等數據造假行為納入處罰範圍。同時,網絡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應當同步修改,保護數據本身的真實性。

  第四,刑法應與時俱進,保護數據信用,打擊嚴重的刷量等數據造假行為。近年來,中國刑法修正案聚焦網絡安全增設了很多罪名,但針對數字經濟的新法益關注較少,未來刑法修正案應當及時彌補這一漏洞,增設“妨礙數據信用罪”,將情節嚴重的“組織虛假點擊、虛假交易、虛假評論”等刷量行為入罪,以保護數據的真實性,維護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防止產業發展毀於數據泡沫。

  當然,考慮到刷量是產業發展的伴生物,單靠法律難以根治,因此還要對刷量進行綜合治理。一方面,平台應強化技術防範體系,以技術手段防治虛假交易、虛假點擊等刷量行為。為了避免互聯網企業受經濟利益驅動,對平台數據造假現象持默許態度,未來國家應建立第三方評價機制,對平台數據真實性進行評估、審核,防止注水數據危及數字經濟。另一方面,政府要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根治刷量的鑰匙是建立誠信社會,如果把參與數據造假的“刷手”列入失信黑名單,讓其在網絡空間寸步難行;把默許刷量的平台列入不誠信企業名單,加大數據造假者的社會成本,形成“一次造假、長期受限”的壓力機制,那麼方有助於從源頭遏制刷量亂象。

  文章強調,數字經濟天然是信用經濟,無論是普通的用戶,還是其他數字經濟的參與者,主要是依靠相關的數據信息作出判斷、進行決策,一旦數據的真實性無法保障,那麼數據信用就無從談起,數據經濟也會演變成擊鼓傳花的投機遊戲。目前,中國數字經濟已經走在世界前列,互聯網企業也面臨著出海的機遇與挑戰,這就需要法律為數字經濟構築制度保障,讓無序發展變成有序創新,從而用實力贏得全球的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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