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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憲制秩序不容挑戰 三權分立可以休矣
http://www.crntt.hk   2020-09-05 00:26:35
 

  香港基本法明確行政長官的諸多權力。在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上,行政長官除有權解散立法會外,議員的提案權也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凡涉及政府政策的提案,議員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在行政與司法機關的關係上,行政長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香港國安法也體現了行政主導的作用。在維護國家安全上,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負總責。行政長官任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主任,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

  香港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也體現了行政主導的作用。該法授予了行政長官如下權力:在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而不需通過立法會。去年出台的“禁止蒙面法”,今年做出“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押後一年”的決定,正是援引“緊急法”做出的。

  在“一國兩制”的制度安排中,還有一個設計值得注意。立法會和香港法院都沒有直達中央的通道,而行政長官有直達中央的通道。比如,“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造成“權力真空”怎麼辦?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報告,中央政府依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做出“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的決定。

  從以上這些細節中可以看出,行政長官的權力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林鄭所說的“三個機關透過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負責”擁有堅實的法律基礎,值得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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