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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文)
http://www.crntt.hk   2020-07-01 08:58:57
 

  第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第十七條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為:

  (一)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二)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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