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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兒童的“國籍”身份與權益保障
http://www.crntt.hk   2020-06-09 11:31:14
台灣地區對於具有大陸居民身份的孩子,權益保障方面仍有極大的改善空間。
  中評社╱題:台灣兒童的“國籍”身份與權益保障 作者:蕭衡鍾(台灣),台東專校助理教授、北京大學博士

  台灣從族群認同開端來形塑民族主義的過程,浮現出“台灣人”與“中國人”兩個民族,過去的省籍族群問題已轉化成“台灣民族主義”。民主化淡化了台灣社會的省籍族群問題,但國家統獨與身份認同問題卻浮出檯面,產生“中國認同”與“台灣認同”的互相衝突。

  相較大陸政府對於具有台灣居民身份者採取優惠的“準國民待遇”、讓孩子持有台灣居民身份能享有不少福利來看,台灣地區對於具有大陸居民身份的孩子,卻顯得嚴格與小氣,可見台灣地區在“非本國籍”兒童權益保障方面,仍有極大的改善空間。

  2020年1月23日武漢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封城,第一批短期滯留在湖北的台胞由東方航空包機送回台以後,台灣陸委會原本於2月11日宣布,持有社會考量專案長期居留證或長期探親證的國人或陸配的大陸子女,基於人道考量,准予入境。這項措施引發台灣一些民眾大反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在次日撤回陸委會所有陸配子女入境措施,政策一日之內上演“髮夾彎”。

  陳時中撤回入境許可的原因,他為這事留下一句“對國籍的選擇要自己承擔”的名言,他的原話是:“我們一開始是可以選擇國籍的,已經選擇國籍而沒有選到台灣的國籍,現在就要自己做安排、自己承擔。”但這句話也受到很大的批評,主要是兒童出生時,有何選擇“國籍”的權利,他們是由父母所選擇,所以應該說是父母要承擔,可是這個結果可能造成一個家庭骨肉分離,最終受害者可能是沒有選擇“國籍”權利的兒童。

  可見,民進黨政府為了反中、抗中,什麽理由都可以編製上口,他們所宣揚的人權價值,看來也衹有對民進黨忠誠者,才可以分享人權價值,其他的免談。

  本文並不想落入跟民進黨進行口水戰的陷阱,僅從台灣地區有關兒童身份的確認與福利等各種法律進行梳理與探討,以檢視民進黨政府的說法是否妥當。

  一、台灣地區“本國籍人”與“非本國籍人”的定義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而“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主體僅明文國民及人民,足資可見,“中華民國憲法”僅以國民及非國民為二分法加以區分。

  依台灣地區“國籍法”第2條規定,若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或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或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或為歸化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另依台灣地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規定,“國民”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居住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台灣地區是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的其他地區。居住台灣地區設有“國民”是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台灣地區居住的“國民”,且未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份者。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是指未曾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按台灣地區“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解釋,“本”可做“事物的本原、極重要的部分、主要的、中心的、現在的、目前的、起初的、原來的、稱自己或自己這方”等解釋;“本國”是指“稱自己所屬的國家”,其反義詞為“外國”。“我”可做“自稱、自稱己方”,而“本國”是指稱自己的國家,其反義詞為“敵國”。

  依台灣地區《國籍法》第2條規定的反面解釋,外國籍人是指未具“中華民國國籍”的人。另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一定要件者,得申請歸化。復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無國籍人是指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具⑴持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的旅行身份證件,⑵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的泰國、緬甸、印尼、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持有載明無國籍的外僑居留證,或⑶經“內政部”認定情形者,得認定為無國籍人。

  又《戶籍法》第15條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有“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的情形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據此可知,人的國籍狀態,並非僅分本國籍人及外國籍人,尚有無國籍人、國籍未明的人。

  綜觀《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的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的規定。”另《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規定,台灣地區是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的其他地區,大陸地區是指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故台灣地區人民是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是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

  參酌台灣大陸委員會“(83)陸法字第8311755號”函文所釋:“關於台中縣大肚溪外海12海里處,是否屬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所稱台灣地區與範圍疑義一事,按“中華民國領土”,依“憲法”第4條規定,是依其固有疆域,亦即《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說明提及的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二者。”故本文認為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的關係,非以國家對國家而論,是相互以地區對地區的方式為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的處理,是屬一特殊關係。

  二、台灣地區“非本國籍”兒童面臨的權益爭議

  依據台灣地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的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及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兒童、少年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應依法予以保障。”這是為保障無法確認身份及國籍的兒童少年,在本國可享有與本國兒童相等的權益。

  因此,“非本國籍”兒童可定義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的兒童,包括:⑴外國籍,分為國籍確定及國籍尚未確定(應為外國籍,但尚不知哪一國籍);⑵無國籍(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國籍);⑶國籍未明(有無國籍屬或哪一國籍,均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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