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項:《亞洲再保證倡議法》(公法第115-409條)明訂:
第一款:美國政策為:支持台灣與美國密切之經濟、政治及安全關係;
第二款:美國總統應:
(1)常態性提供符合台灣需求之防禦物資,以因應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既有及未來可能之威脅,包括支持台灣發展與整合具機動性、耐存活性,且具成本效益之不對稱戰力;
(2)依據“台灣旅行法”鼓勵美國高階官員訪台。
第三條:與台灣之貿易及經濟關係之國會意見
國會意見:
第一項:美國與台灣以建立強勁之經濟夥伴關係,美國現為台灣之第2大貿易夥伴,台灣則為美國之第11大貿易夥伴及美國農產品之重要出口市場;
第二項:強勁之美台經濟關係一向為刺激經濟成長及創造美台雙方人民就業之正面因素;
第三項:美國貿易代表應就進一步強化美台雙邊貿易及經濟關係之相關機會與國會進行諮商。
第四條:美國針對台灣參與國際組織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