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20日電/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了19種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符合條件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對失信者進行懲戒,是引導全社會重視信用建設的必然要求。然而,現實中一些失信者是因一時糊塗,或對法律法規理解認識不足,或對信用懲戒重視度不夠高,對各種誘惑把握不夠,導致出現失信行為。事實上,不少失信者一方面坦誠接受“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處罰,另一方面也在深刻反思自身失信行為,避免再次發生類似行為。這種渴望重新出發的想法,應該受到肯定和鼓勵。如果失信的“污點”永遠“記”在那裡,任憑失信者做再多努力也不能彌補,不給其重新上路的機會,也不利於信用建設的長足發展,不利於促進社會和諧。
可喜的是,按照有限度修復的原則,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了19種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及相應的修復條件。給失信者修復信用的機會,在吸取過去教訓的基礎上,丟掉包袱,有所作為。當然,信用修復不是簡單的“洗白記錄”,也不是簡單的“退出懲戒”,而是在一定範圍內,採取有效措施,讓失信者用行動彌補過失,展現誠意。而且,每個失信者的失信情況不一樣,採取修復措施的方式方法也各有不同。因此,必須加大監督力度,防止“暗箱操作”或出現不公平現象。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張培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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